法律教室

借名登記的相對效力|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86號判決民事判決解析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Nov 21
本件最高法院並非推翻原審所認定戊甲間有股份借名登記之事實,而是在此一事實上表示借名登記契約僅係出名人與借名人之間的債權契約,僅有相對之效力,且因為對外之公示外觀係出名人之名義,而公示制度本即法律上用來維護交易安全之目的,因此自應肯定登記名義人之所有權人地位,以及其所為之處分行為。
雇主可否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資?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Nov 8
雇主若在勞動契約中與勞工訂有最低服務年限之約款,應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所訂必要性及合理性之要求,否則依同條第3項規定,其約定無效,然即便約款有效,勞工亦可提出離職,但須負擔違約之責任(例如給付違約金及償還訓練費用),在個案中,法院仍會考量違約之情形(例如違約金過高、服務時間已接近最低年限等)而酌減違約金,勞雇雙方在訂立及簽署勞動契約時,應多加審酌。
生父能否起訴確認他人間婚生關係?|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79號民事判決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Oct 7
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其否認婚生推定之訴訟僅得由夫妻之一方(即甲女或乙男)、子女本人(即丁男)提起,如有繼承權受侵害者,亦得依家事事件法第64條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最高法院於本件判決中除重申婚生否認之訴原告當事人適格問題,也闡釋在婚生關係存在時,生父亦無法透過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達到推翻婚生推定之目的。
預先協議分割遺產的合法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46號民事判決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Oct 1
對於遺產的分割方式有二,其一係透過請求法院作成分割判決(形成判決),另外則係由全體繼承人共同做成遺產分割協議,後者係不要式的債權行為,協議分割後,並未取得分割之單獨所有權,僅取得履行協議之請求權。若遺產含有不動產,得請求成立移轉物權之書面,並辦理所有權之登記(請參林秀雄教授,繼承法講義第114頁)。
社區管理費收取標準怎麼定?住戶常見爭議解析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Sep 27
訂定分擔之標準,基於公寓大廈為多數生活方式不同之住戶群聚經營共同生活環境之團體,住戶間就共用部分之使用頻率及其相互影響具有複雜多樣且不易量化之特性,固難以具體核算區分所有權人就共用部分之各別使用利益,惟其分擔標準之設定仍應具備客觀上合理相當之理由,符合公平原則,且不得以損害少數區分所有權人為主要目的,始不悖離「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原則,否則有違誠信原則。
個資法責任解析:民事與刑事責任比較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Sep 20
一、常見態樣:因感情、債務或糾紛,行為人於公開平台(如社群媒體)散布他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住址、照片、家庭成員等個資,或公開訴訟文書,並多伴隨貶抑性言論。
洗錢罪到底能不能易科罰金?修法前後比較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Sep 18
整理最高法院修法後所作成之判決的過程中,可以知道最高法院在洗錢罪新舊法適用問題上,已經趨於一致地認為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搭配同條第3項規定之量刑範圍較新法更有利於行為人,故應適用舊法。而法院認為舊法第14條第1項之最重本刑為七年,故不符合得易科罰金之條件,仍不得為易科罰金之宣告。
誣告罪成立的法律範圍解析|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881號刑事判決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Sep 15
誣告罪係明知沒有行為人所告事實,卻意圖欲使他人受刑事追訴而故意捏造事實提出虛偽的告訴或告發,而最高法院在本件判決中重申成立誣告罪之關鍵,乃在於行為人主觀上誣告之犯意,而判斷有無主觀犯意,應依客觀事證而為推論,包含讓被誣指之人受刑事處罰或懲戒處分之意圖、故意捏造事實或偽造變造證據、雙方互控之時序、次數及其指訴內容等,整體觀察為綜合評價,作為判斷有無誣告犯意之依據;在具體判斷上,若從行為人所取得之相關事證,已足以知悉原所懷疑之事實非真,則行為人仍執意反於真實而提出刑事告訴,即不能謂僅為誤認或以為有嫌疑而解免誣告罪責。
對部分被告撤回能否退回裁判費?|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大字第630號民事大法庭裁定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Sep 2
對於原告就多數被告所提起之普通共同訴訟,其實是原告對於各個被告在同一個訴訟程序中提出彼此間在法律上沒有必然關連性之獨立請求,過去之實務見解僵化地以訴訟程序之數量來判斷能否究竟係撤回全部或一部之起訴,並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對於「訴」之認定,且有違訴訟獨立性及平等原則,本件大法庭裁定重新闡述,認為若多個獨立之訴,僅係因原告基於訴訟經濟之考量而以一個訴訟程序合併提出的普通共同訴訟,則原告在訴訟程序中撤回其中獨立之訴,亦應有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之適用,得聲請退還該部分之裁判費三分之二,當屬正本清源之舉,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