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室

車禍互有過失,我的「精神慰撫金」可以直接拿來抵銷賠償嗎?|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23號民事判決解析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6 Jan 21
最高法院則認為抵銷抗辯本即具有請求權人行使權利的意思,並使法院得加以審酌,自無須限制之,更重要的是,既然是本人行使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慰撫金請求權,實與同條第2項規定無涉,自然無須符合該條但書的限制,對此,本文亦贊同最高法院的論述,小華可以對老張主張抵銷抗辯。
居住安寧雖然已是司法實務所肯認之人格權,但須受侵害之情節重大者,始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而如何判斷客觀上已達不能忍受之程度,仍無明確之標準,且賠償金額多半不高;又若是噪音或惡臭之侵害,除了判斷標準不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Dec 12
居住安寧雖然已是司法實務所肯認之人格權,但須受侵害之情節重大者,始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而如何判斷客觀上已達不能忍受之程度,仍無明確之標準,且賠償金額多半不高;又若是噪音或惡臭之侵害,除了判斷標準不明確外,更會面臨舉證困難以及後續遏止執行不易的問題,因此要用訴訟途徑處理惡鄰爭議,恐怕吃力不討好,鄰居間還是盡量要能將心比心,彼此尊重體諒,方能避免劍拔弩張、勞民傷財的法律爭訟。
借名登記的相對效力|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86號判決民事判決解析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Nov 21
本件最高法院並非推翻原審所認定戊甲間有股份借名登記之事實,而是在此一事實上表示借名登記契約僅係出名人與借名人之間的債權契約,僅有相對之效力,且因為對外之公示外觀係出名人之名義,而公示制度本即法律上用來維護交易安全之目的,因此自應肯定登記名義人之所有權人地位,以及其所為之處分行為。
雇主可否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資?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Nov 8
雇主若在勞動契約中與勞工訂有最低服務年限之約款,應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所訂必要性及合理性之要求,否則依同條第3項規定,其約定無效,然即便約款有效,勞工亦可提出離職,但須負擔違約之責任(例如給付違約金及償還訓練費用),在個案中,法院仍會考量違約之情形(例如違約金過高、服務時間已接近最低年限等)而酌減違約金,勞雇雙方在訂立及簽署勞動契約時,應多加審酌。
生父能否起訴確認他人間婚生關係?|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79號民事判決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Oct 7
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其否認婚生推定之訴訟僅得由夫妻之一方(即甲女或乙男)、子女本人(即丁男)提起,如有繼承權受侵害者,亦得依家事事件法第64條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最高法院於本件判決中除重申婚生否認之訴原告當事人適格問題,也闡釋在婚生關係存在時,生父亦無法透過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達到推翻婚生推定之目的。
預先協議分割遺產的合法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46號民事判決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Oct 1
對於遺產的分割方式有二,其一係透過請求法院作成分割判決(形成判決),另外則係由全體繼承人共同做成遺產分割協議,後者係不要式的債權行為,協議分割後,並未取得分割之單獨所有權,僅取得履行協議之請求權。若遺產含有不動產,得請求成立移轉物權之書面,並辦理所有權之登記(請參林秀雄教授,繼承法講義第114頁)。
社區管理費收取標準怎麼定?住戶常見爭議解析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Sep 27
訂定分擔之標準,基於公寓大廈為多數生活方式不同之住戶群聚經營共同生活環境之團體,住戶間就共用部分之使用頻率及其相互影響具有複雜多樣且不易量化之特性,固難以具體核算區分所有權人就共用部分之各別使用利益,惟其分擔標準之設定仍應具備客觀上合理相當之理由,符合公平原則,且不得以損害少數區分所有權人為主要目的,始不悖離「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原則,否則有違誠信原則。
個資法責任解析:民事與刑事責任比較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Sep 20
一、常見態樣:因感情、債務或糾紛,行為人於公開平台(如社群媒體)散布他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住址、照片、家庭成員等個資,或公開訴訟文書,並多伴隨貶抑性言論。
洗錢罪到底能不能易科罰金?修法前後比較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Sep 18
整理最高法院修法後所作成之判決的過程中,可以知道最高法院在洗錢罪新舊法適用問題上,已經趨於一致地認為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搭配同條第3項規定之量刑範圍較新法更有利於行為人,故應適用舊法。而法院認為舊法第14條第1項之最重本刑為七年,故不符合得易科罰金之條件,仍不得為易科罰金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