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陳仲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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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Sep 27
在法律上其實並無兼職的明文定義,一般來說,通常是勞工利用下班時間兼差賺取第二份報酬,因此大多為部分工時之工作(但亦不排除有全日工時)。依行政院勞委會勞職業字第1010501971號函所闡釋,相較於場所單位有規定正常上班時數之「全日工作者」(通常是周休二日),若其工作時數明顯較少,則應歸入「部分時間工作者」,該函釋進一步稱大約平均每週工作時數超過35小時者,即歸為「全日工作者」,反之則屬「部分時間工作者」。部分工時勞工之定義與月薪制、日薪制或時薪制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