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室

雇主可否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資?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Nov 8
雇主若在勞動契約中與勞工訂有最低服務年限之約款,應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所訂必要性及合理性之要求,否則依同條第3項規定,其約定無效,然即便約款有效,勞工亦可提出離職,但須負擔違約之責任(例如給付違約金及償還訓練費用),在個案中,法院仍會考量違約之情形(例如違約金過高、服務時間已接近最低年限等)而酌減違約金,勞雇雙方在訂立及簽署勞動契約時,應多加審酌。
雇主未依勞基法規定給付加班費該怎麼辦?|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25號民事判決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Aug 27
本案中,最高法院審酌乙公司與甲間於107年合意調整薪資結構,另計國定假日之出勤工資,其餘以「優惠加班費」發放等情,而上開契約似未約定正常工時之工資為「基本工資」;故最高法院認為,乙公司擅自按基本工資計算甲員工可領取之延時工資、例休假工資,依據為何?原審並未詳查細究,僅以乙公司以往發放予甲之薪資均高於基本工資,及以基本工資計算之延時工資、例休假工資與基本工資之總和為由,而認上開契約約定之薪資計算方式,未違反勞資法相關規定,於法未合。
勞動事件法中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聲請執行時效|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14號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Jul 26
強制執行法之所以對於假扣押或假處分聲請定有30日之期限,乃係因上開保全程序有緊急性及保全必要性,從而應敦促債權人盡速為之,而勞動事件法中定暫時狀態處分,也是為避免勞工生活出現無以為繼的困境,因此基於緊急性及必要性所設計之制度,故在處理上應同視之,若勞工沒有在30日內聲請暫時處分之急迫性及必要性,自然也失去定暫時狀態處分之目的,不應過度保障反而造成雇主權益的不當侵害。
藥師擔任藥局負責人,有哪些權益與法律責任?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May 3
由於藥事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因此開設藥局之人須具備藥師之資格,但依據上述實務判決可知,對於藥局與負責藥師間之關係,仍須檢視有無指揮監督及勞務從屬性等具體情事加以認定,若僅係掛名負責藥師卻需聽從指示工作且領取固定薪資,其與藥局實際經營者間仍係勞僱關係,應保障其勞工權益。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是否合法?勞基法下的職務調動規範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4 Oct 25
企業面對內外環境的各種變化,本於經營所需,自有作出包含業務調整、部門裁撤及人事調動之必要,對此應尊重企業經營之專業,然在此前提下,亦不許企業基於不當之動機及目的,且嚴重侵害勞工合法權益下所為之調動,若企業之人事調動違反勞基法第10條之1各款之規定,則屬權利濫用而難認合法,該違法調動自屬無效。
兼職勞工的權益保障|斜槓族必懂的勞基法重點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4 Sep 27
在法律上其實並無兼職的明文定義,一般來說,通常是勞工利用下班時間兼差賺取第二份報酬,因此大多為部分工時之工作(但亦不排除有全日工時)。依行政院勞委會勞職業字第1010501971號函所闡釋,相較於場所單位有規定正常上班時數之­「全日工作者」(通常是周休二日),若其工作時數明顯較少,則應歸入「部分時間工作者」,該函釋進一步稱大約平均每週工作時數超過35小時者,即歸為「全日工作者」,反之則屬「部分時間工作者」。部分工時勞工之定義與月薪制、日薪制或時薪制無關。
百貨公司專櫃人員如何計算資遣費?一文看懂勞基法計算式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4 Aug 31
專櫃人員的業績獎金計算方式雖然多端,法院認定上更是莫衷一是,但若計入工資的話,從周年慶業績往往高於平常數倍之多的情形來看,確實會影響用以計算資遣費之平均工資的多少,造成在周年慶檔期前即遭解雇者,恐損失提高資遣費的機會;然而,給付資遣費仍係以雇主合法解雇為前提,若雇主係違法解雇,員工可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以維護權益,但就算回復僱傭關係,如何請求檔期已經過之預期獎金,仍有待勞雇雙方在個案中進行協商。
勞工權益保障:雇主未投保及提撥勞退金的法律責任(下)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4 Mar 29
雇主提撥勞工退休金義務應屬強制規定,當然包含有雇主不得與勞工以合意排除此法定義務之意涵,蓋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係為達成增進勞工退休生活保障,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及經濟發展之立法目的,應屬民法第71條所謂之強制規定,縱勞雇雙方以特約加以排除,亦為無效。
勞工權益保障:雇主未投保及提撥勞退金的法律責任(上)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4 Mar 25
按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既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而民事法院亦認為勞工保險條例中之投保規定為強制規定,勞資雙方縱為不投保之約定亦不生效力,亦不能免除雇主之侵權行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