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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室

袋地通行權的審判範圍|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88號民事判決分析
作者: 陳仲豪律師 April 22, 2026
最高法院在本則判決中所闡釋之觀點,在於對袋地通行乙事的處理上,應以兼顧袋地的利用與鄰地的維護為最終之目的,因此除非原告(請求權人)堅持通行的路徑範圍(白話文:我就是要走這一條),否則法院不能以受當事人聲明拘束性為由,僅審酌原告所提出之方案是否符合民法第787條第2項之要件為准駁,而應行使闡明權並協助原告找出符合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對其周圍地損害最小之處所及方法,才能終局性解決通行紛爭,並保障當事人程序利益,對此本文亦表示贊同。
乘客是否需要承擔司機的駕駛疏失?—談民法第217條第3項使用人的範圍
作者: 陳仲豪律師 April 5, 2026
實務上判斷駕駛人是否為自車乘客之使用人,其標準包含「乘客得否為指揮、監督」及「是否為臨時性之運送關係」等,但從實際上的判決案例內容觀察,所謂的指揮、監督應非指在行車期間對於駕駛人之指示或要求,且縱使乘客為未成年人時仍舊認為駕駛屬於其使用人,因此比較像是乘客可以預先知悉駕駛人的情況,並且評估是否接受其載送之實際決定,在上述計程車、白牌車或救護車之情形,由於乘客實難以預先知悉駕駛人之情況,而無從評估是否不該接受該駕駛人之載送,因此實務上即認為不應由乘客承擔駕駛人之過失。
法人也可以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簡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作者: 陳仲豪律師 March 17, 2026
對於法人能否主張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就文義及體系上分析,本號裁定之論述似無問題,惟仍應探究實際在個案上法人主張其名譽(商譽)法益或信用法益受有不法侵害時,原則上本得請求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縱令法人就其損害金額無法證明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法院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則是否仍有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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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普小常識

Pink infographic with the question,
作者: 陳仲豪律師 March 31, 2025
所謂的律師函,一般來說是律師在聽取當事人的敘述及訴求後,以律師的名義所發出的函文,作為警告、通知對方、請求履行或表達立場之用,本質上還是代理當事人本人發言,不過因為以律師的名義發函,看起來比較謹慎及專業,也比較會被重視,畢竟人家都花錢找了律師放話,一言不合後可能就直接開吉了。
清償提存專題(二):怎麼辦理清償提存?
作者: 品信法律事務所 November 14, 2024
怎麼辦理清償提存:1.帶妥應備文件。2.依據民法314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等情形外,至給付特定物之所在地或債權人之住所地之法院提存所。3.提存人持提存書及提存通知書向提存所初核。4.初核合於提存程序者,提存人得至法院代理國庫之銀行或其他指定之保管機構繳納提存物及提存費。5.於取具國庫存款收款書第二通知聯、提存費繳款書第四附卷聯後,連同提存書、提存通知書,再持送提存所覆核分案。
提存的目的是為了讓債務人可以順利清償債務,故當發生債權人受領遲延或其他法律規定之提存事件時,債務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辦理「清償提存」。
債務人可以向法院提存所提出要清償的物品或錢,將要給付或擔保的物品或金
作者: 品信法律事務所 October 28, 2024
提存的目的是為了讓債務人可以順利清償債務,故當發生債權人受領遲延或其他法律規定之提存事件時,債務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辦理「清償提存」。 債務人可以向法院提存所提出要清償的物品或錢,將要給付或擔保的物品或金錢暫時存放在法院提存所保管,等債權人來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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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狀契約範本

本票裁定書狀例稿
作者: 品信法律事務所 November 7, 2024
聲請本票裁定參照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5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員工勞動契約書
作者: 品信法律事務所 October 30, 2024
勞資爭議往往與薪資有關,因為工資的約定可能影響到資遣費、加班費、勞健保等費用之計算。故,簽訂勞動契約時,除了要注意是否與雙方約定之內容相符外,也需符合勞基法規定的基本工資外,另外採用什麼名目或給付方式也要特別注意。
管委會催繳管理費
作者: 品信法律事務所 October 21, 2024
住戶積欠管理費想必是令管委會頭疼的事情之一,常見小額的欠費可以先透過聲請支付命令來向住戶催討,謹提供例稿供管委會參考,關於支付命令之程序與效力,可以參考下方延伸閱讀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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