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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互有過失,我的「精神慰撫金」可以直接拿來抵銷賠償嗎?|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23號民事判決解析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6 Jan 21
最高法院則認為抵銷抗辯本即具有請求權人行使權利的意思,並使法院得加以審酌,自無須限制之,更重要的是,既然是本人行使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慰撫金請求權,實與同條第2項規定無涉,自然無須符合該條但書的限制,對此,本文亦贊同最高法院的論述,小華可以對老張主張抵銷抗辯。
居住安寧雖然已是司法實務所肯認之人格權,但須受侵害之情節重大者,始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而如何判斷客觀上已達不能忍受之程度,仍無明確之標準,且賠償金額多半不高;又若是噪音或惡臭之侵害,除了判斷標準不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Dec 12
居住安寧雖然已是司法實務所肯認之人格權,但須受侵害之情節重大者,始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而如何判斷客觀上已達不能忍受之程度,仍無明確之標準,且賠償金額多半不高;又若是噪音或惡臭之侵害,除了判斷標準不明確外,更會面臨舉證困難以及後續遏止執行不易的問題,因此要用訴訟途徑處理惡鄰爭議,恐怕吃力不討好,鄰居間還是盡量要能將心比心,彼此尊重體諒,方能避免劍拔弩張、勞民傷財的法律爭訟。
借名登記的相對效力|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86號判決民事判決解析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Nov 21
本件最高法院並非推翻原審所認定戊甲間有股份借名登記之事實,而是在此一事實上表示借名登記契約僅係出名人與借名人之間的債權契約,僅有相對之效力,且因為對外之公示外觀係出名人之名義,而公示制度本即法律上用來維護交易安全之目的,因此自應肯定登記名義人之所有權人地位,以及其所為之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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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普小常識

Pink infographic with the question,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Mar 31
所謂的律師函,一般來說是律師在聽取當事人的敘述及訴求後,以律師的名義所發出的函文,作為警告、通知對方、請求履行或表達立場之用,本質上還是代理當事人本人發言,不過因為以律師的名義發函,看起來比較謹慎及專業,也比較會被重視,畢竟人家都花錢找了律師放話,一言不合後可能就直接開吉了。
清償提存專題(二):怎麼辦理清償提存?
作者: 品信法律事務所 2024 Nov 14
怎麼辦理清償提存:1.帶妥應備文件。2.依據民法314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等情形外,至給付特定物之所在地或債權人之住所地之法院提存所。3.提存人持提存書及提存通知書向提存所初核。4.初核合於提存程序者,提存人得至法院代理國庫之銀行或其他指定之保管機構繳納提存物及提存費。5.於取具國庫存款收款書第二通知聯、提存費繳款書第四附卷聯後,連同提存書、提存通知書,再持送提存所覆核分案。
提存的目的是為了讓債務人可以順利清償債務,故當發生債權人受領遲延或其他法律規定之提存事件時,債務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辦理「清償提存」。
債務人可以向法院提存所提出要清償的物品或錢,將要給付或擔保的物品或金
作者: 品信法律事務所 2024 Oct 28
提存的目的是為了讓債務人可以順利清償債務,故當發生債權人受領遲延或其他法律規定之提存事件時,債務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辦理「清償提存」。 債務人可以向法院提存所提出要清償的物品或錢,將要給付或擔保的物品或金錢暫時存放在法院提存所保管,等債權人來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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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狀契約範本

本票裁定書狀例稿
作者: 品信法律事務所 2024 Nov 7
聲請本票裁定參照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5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員工勞動契約書
作者: 品信法律事務所 2024 Oct 30
勞資爭議往往與薪資有關,因為工資的約定可能影響到資遣費、加班費、勞健保等費用之計算。故,簽訂勞動契約時,除了要注意是否與雙方約定之內容相符外,也需符合勞基法規定的基本工資外,另外採用什麼名目或給付方式也要特別注意。
管委會催繳管理費
作者: 品信法律事務所 2024 Oct 21
住戶積欠管理費想必是令管委會頭疼的事情之一,常見小額的欠費可以先透過聲請支付命令來向住戶催討,謹提供例稿供管委會參考,關於支付命令之程序與效力,可以參考下方延伸閱讀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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