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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室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0 Nov 11
隨著網際網路科技的蓬勃發展,Google、Yahoo等知名搜索引擎早已成為一般人查詢資訊的普遍手段,因此企業無不努力在搜尋引擎的關鍵字下功夫,以吸引潛在的消費者上門。但由於相似之產品或服務在網路上眾多,企業若想在搜尋結果中脫穎而出,通常會向搜索引擎業者購買「關鍵字廣告」,使消費者透過關鍵字查詢相關產品或服務資訊時,讓企業的網站搜尋結果排序在先,提升企業的曝光度。
Person adjusts espresso machine, pouring shots into small glasses.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0 Oct 19
在現在常見的公寓及社區居住型態中,對於住戶大會能否透過修訂規約內容的方式來限制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專有部分的使用,往往會陷入「所有權保障」及「住戶自治」、「公共利益」的拉扯,而在公寓大廈管理條第3條第12款:「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及第6條第1項第5款:「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下,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是否仍有抗爭的機會,即為本文探討的重點。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0 Oct 14
雖然多數的法院判決認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以透過訂定規約內容的方式來課予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住戶」繳納管理費之義務,然而在法律依據及論理上確實有許多不完備之處,甚至有出現未有解釋的判決,細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原則上由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例外才由可歸責之住戶負擔,以及該條例第3條第1項第8款之住戶範圍確實有過廣之疑義,因此,少數說認為應將管理費繳納義務者限於區分所有權人,再由區分所有權人與承租人於租賃契約中約定繳費之義務,或許較能填補法條中的隱藏漏洞,但在現行實務中,無論是管委會還是住戶,都應該特別注意社區規約內所訂之管理費繳交義務人究竟是「區分所有權人」還是「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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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普小常識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0 Nov 11
隨著網際網路科技的蓬勃發展,Google、Yahoo等知名搜索引擎早已成為一般人查詢資訊的普遍手段,因此企業無不努力在搜尋引擎的關鍵字下功夫,以吸引潛在的消費者上門。但由於相似之產品或服務在網路上眾多,企業若想在搜尋結果中脫穎而出,通常會向搜索引擎業者購買「關鍵字廣告」,使消費者透過關鍵字查詢相關產品或服務資訊時,讓企業的網站搜尋結果排序在先,提升企業的曝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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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0 Oct 19
在現在常見的公寓及社區居住型態中,對於住戶大會能否透過修訂規約內容的方式來限制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專有部分的使用,往往會陷入「所有權保障」及「住戶自治」、「公共利益」的拉扯,而在公寓大廈管理條第3條第12款:「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及第6條第1項第5款:「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下,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是否仍有抗爭的機會,即為本文探討的重點。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0 Oct 14
雖然多數的法院判決認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以透過訂定規約內容的方式來課予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住戶」繳納管理費之義務,然而在法律依據及論理上確實有許多不完備之處,甚至有出現未有解釋的判決,細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原則上由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例外才由可歸責之住戶負擔,以及該條例第3條第1項第8款之住戶範圍確實有過廣之疑義,因此,少數說認為應將管理費繳納義務者限於區分所有權人,再由區分所有權人與承租人於租賃契約中約定繳費之義務,或許較能填補法條中的隱藏漏洞,但在現行實務中,無論是管委會還是住戶,都應該特別注意社區規約內所訂之管理費繳交義務人究竟是「區分所有權人」還是「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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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狀契約範本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0 Nov 11
隨著網際網路科技的蓬勃發展,Google、Yahoo等知名搜索引擎早已成為一般人查詢資訊的普遍手段,因此企業無不努力在搜尋引擎的關鍵字下功夫,以吸引潛在的消費者上門。但由於相似之產品或服務在網路上眾多,企業若想在搜尋結果中脫穎而出,通常會向搜索引擎業者購買「關鍵字廣告」,使消費者透過關鍵字查詢相關產品或服務資訊時,讓企業的網站搜尋結果排序在先,提升企業的曝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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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0 Oct 19
在現在常見的公寓及社區居住型態中,對於住戶大會能否透過修訂規約內容的方式來限制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專有部分的使用,往往會陷入「所有權保障」及「住戶自治」、「公共利益」的拉扯,而在公寓大廈管理條第3條第12款:「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及第6條第1項第5款:「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下,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是否仍有抗爭的機會,即為本文探討的重點。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0 Oct 14
雖然多數的法院判決認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以透過訂定規約內容的方式來課予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住戶」繳納管理費之義務,然而在法律依據及論理上確實有許多不完備之處,甚至有出現未有解釋的判決,細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原則上由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例外才由可歸責之住戶負擔,以及該條例第3條第1項第8款之住戶範圍確實有過廣之疑義,因此,少數說認為應將管理費繳納義務者限於區分所有權人,再由區分所有權人與承租人於租賃契約中約定繳費之義務,或許較能填補法條中的隱藏漏洞,但在現行實務中,無論是管委會還是住戶,都應該特別注意社區規約內所訂之管理費繳交義務人究竟是「區分所有權人」還是「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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