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室

私群代購禁藥也不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096號刑事判決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Apr 11
藥事法對於禁藥之規範,重在藥品輸入我國之有效監督管制,以健全藥政管理、提升用藥安全及維護國民健康。其中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處罰意圖販賣禁藥而陳列之行為,祇要行為人明知為同法第22條第1項所稱之禁藥,而陳列於他人可以觀覽選購之處所,將販賣之意圖表徵於外,即足當之,並不以已著手販賣或已有販賣藥品之行為為必要,亦不以陳設擺放藥品之處所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要件,此由該條項僅規定「意圖販賣而陳列」之構成要件,而非如其他刑罰法律規定「公開陳列」(例如:刑法第191條之1)或「公然陳列」
日治時期土地光復後逾土地總登記期限,遭登記為國有土地之救濟方式—112年憲判字第20號與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69號民事判決
作者: 徐維宏律師 2024 Aug 13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69號民事判決之見解,人民基於該土地所有人地位,請求國家塗銷登記時,無民法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始符合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之意旨。故國有財產署之抗辯並無理由。
原住民進用比例規定是什麼?相關法規解析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4 Jan 8
依政府採購法第98條、同法施行細則第108條第2項規定,得標廠商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和原住民的人數加總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2%。政府採購法規定的進用比例雖較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高,但此比例亦包括身心障礙者。因此,由該法與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合併觀察,可得出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的廠商,至少須僱用總人數1%的原住民
公平交易法規範對象是誰?一文看懂適用範圍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3 Mar 15
公平法所規範之對象為提供商品從事服務而可能影響交易之個人或團體;又,同業公會因具有集合多數利益相同者之力量,亦可能影響交易秩序,故公平法亦將其納入規範。對於規範對象之範圍可謂嚴密
薦證廣告規範解析:代言與推薦廣告的法律責任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2 Feb 21
薦證廣告之商品或服務若有以下情形,恐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之規定:1.無廣告所宣稱之品質或效果;2.廣告所宣稱之效果缺乏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之支持;3.無法於廣告所宣稱之期間內達到預期效果;4.廣告內容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十七點所示情形之一;5.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誇大不實;6.其他就商品或服務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醫療器材範圍與藥物廣告:常見誤區與法律規範解析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2 Jan 6
依據藥事法的規定,藥商雖然可以進行藥物的廣告,但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藥事法第66條第1項),也就是事前核准制,且核准的有效期間為一年(藥事法第66條之1第1項)
企業刊登促銷廣告應注意事項:法律規範與實務解析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1 Dec 18
促銷廣告仍應符合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等規範,包含確保廣告真實履行、對於足以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之重要交易限制條件應充分揭示,避免以不當版面編排及呈現方式造成消費者誤認,以及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可樂公司競品廣告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0 Nov 11
競品關鍵字廣告呈現之內容,若足使消費者誤認兩者屬同一來源、以爭議性之敘述文字灌輸競爭企業較劣質之印象,或對於競爭企業產品或服務之描述與現狀不符等情形時,不只侵害競爭企業表徵所蘊含之經濟利益,且無助消費者獲得更充分正確資訊及降低搜尋成本,此時公平交易委員會多認為該企業購買競品關鍵字廣告之行為,已屬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行為,且影響由價格、品質等效能競爭作為核心之市場交易秩序,因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規定,購買競品關鍵字廣告之企業恐遭公平交易委員會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鍰。
販售醫用口罩會違反藥事法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0 Oct 5
依據藥事法第4條規定,所謂藥物是指藥品及醫療器材,而液態OK繃、體脂計、隱形眼鏡乃至於醫療用口罩則是被歸類於「醫療器材」,依據藥事法的規定,需具有藥商資格者才可以販售藥物,而依同法第27條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