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室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0 Nov 11
隨著網際網路科技的蓬勃發展,Google、Yahoo等知名搜索引擎早已成為一般人查詢資訊的普遍手段,因此企業無不努力在搜尋引擎的關鍵字下功夫,以吸引潛在的消費者上門。但由於相似之產品或服務在網路上眾多,企業若想在搜尋結果中脫穎而出,通常會向搜索引擎業者購買「關鍵字廣告」,使消費者透過關鍵字查詢相關產品或服務資訊時,讓企業的網站搜尋結果排序在先,提升企業的曝光度。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0 Oct 5
自從大眾傳播媒介普及化後,各種藥物廣告便伴隨而生,悄悄地深入民眾的日常生活中,不論是大家從小耳熟能詳的「用了足爽就不癢」、「三支雨傘標友露安」、「感冒用斯斯」、「鐵牛運功散」等電視廣告,還是近年常見的「伏冒熱飲」、「吉胃福適」,甚至是在網路上以網路介紹文章或業配文的方式來宣傳藥物進而促進銷售,都屬於藥事法所規範之藥物廣告的範圍,而本於藥能治病也能傷身的考量,藥事法對於藥物廣告乃是採取嚴格的事前審查核准制,若是任意在網路上張貼廣告甚至販售藥物,小心衛生局找上門並開出高額的罰單,以下便介紹藥事法關於藥物廣告的相關規範: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0 Aug 21
A於99年間借用B公司之名義投標C縣政府之勞務採購案,經C縣政府發覺並當場宣布廢標,將A移送檢調偵辦,A於101年經法院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判決有罪,後C縣政府於103年初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將A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不良廠商處,A即主張該刊登公報之不利處分已逾行政罰3年之時效而消滅,該處分自屬違法而應予撤銷,有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