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陳仲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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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Nov 11
競品關鍵字廣告呈現之內容,若足使消費者誤認兩者屬同一來源、以爭議性之敘述文字灌輸競爭企業較劣質之印象,或對於競爭企業產品或服務之描述與現狀不符等情形時,不只侵害競爭企業表徵所蘊含之經濟利益,且無助消費者獲得更充分正確資訊及降低搜尋成本,此時公平交易委員會多認為該企業購買競品關鍵字廣告之行為,已屬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行為,且影響由價格、品質等效能競爭作為核心之市場交易秩序,因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規定,購買競品關鍵字廣告之企業恐遭公平交易委員會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