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室

遺囑無效的原因大解析:常見錯誤與法律規範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4 Aug 1
常見的錯誤而使遺囑無效的原因,例如1.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自行「繕打」。2.遺囑未記明年月日。3.代筆遺囑之見證人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血親。4.代筆遺囑之遺囑人未簽名或按指印;另外遺囑內容違反特留分雖然不會使遺囑無效,但也會為之後的訟爭留下伏筆。
成年監護制度解析:老年失智後,誰來照顧與管理財產
作者: 呂浥頡律師 2024 Jun 10
監護人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戶籍法第11條、第35條參照);且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應於 2 個月內,聯名將受監護人之財產清冊呈報法院;法院因監護人聲請,認有必要時,可延長報期間(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099條參照)。
監護人可否自己選?淺談意定監護制度的法律規範
作者: 呂浥頡律師 2024 Jun 7
意定監護的步驟:步驟一:委任人與受任人簽立意定監護契約。步驟二:委任人與受任人親自辦理意定監護公證,並作成公證書。步驟三:受任人或聲請權人為委任人聲請監護宣告。步驟四:委任人需要有發生受監護宣告的情形。步驟五:由受任人擔任委任人的監護人。
如何判斷不孝?喪失繼承權的法律效果與標準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4 May 13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之事由,業經民法第1145條各款所明定,其中包括當然失權者(第1至4款)與表示失權者(第5款),而實務上最常見之失權事由爭議,當屬第5款所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惟該條之適用除應繼承人所為已達一般社會觀念認為重大之程度,且亦須證明被繼承人生前已明確表示其不得繼承之意思,始足當之。對此,被繼承人生前若有以遺囑留下明確之紀錄及意思,則可減免繼承後所生之爭議。
消滅時效究竟消滅了什麼?法律效果解析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4 Apr 21
債權人若任由時效經過而未積極行使自身權利或換發債權憑證,將使債務人得以主張時效抗辯來對抗債權人之債權,對此債務人得視有無執行程序進行中,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或確認之訴來拒絕給付並排除債權人之執行名義,但須特別區別者再於確認不存在的客體是因時效抗辯而消滅的請求權,並非債權本身,不可混淆。
限定責任下的遺產清算程序與繼承債務處理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4 Apr 18
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遺產,倘於未先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前,即已辦理繼承登記,縱形式上已為繼承人之財產,然實質上仍為被繼承人之遺產,就此繼承而來之財產,繼承人仍應先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始得以之償還自己之債務,雖然現行民法為了避免繼承人負擔過重之責任而改採全面限定責任之繼承制度,且因國人多數未有辦理限定繼承法院清算程序之習慣與認知,故增訂繼承人自行清算之規定,然而此一規定不僅無公示性,亦無清算時點、陳報債權及限制清償期間等之明文,往往衍生更大之爭議,法院在適用上不可不慎重。對此,建議繼承人或債權人如欲遺產清償範圍及比例之爭議時,應善加利用民法第1156條及第1156條之1所規定之聲請陳報遺產清冊進行清算,以杜爭議。
勞工權益保障:雇主未投保及提撥勞退金的法律責任(下)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4 Mar 29
雇主提撥勞工退休金義務應屬強制規定,當然包含有雇主不得與勞工以合意排除此法定義務之意涵,蓋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係為達成增進勞工退休生活保障,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及經濟發展之立法目的,應屬民法第71條所謂之強制規定,縱勞雇雙方以特約加以排除,亦為無效。
勞工權益保障:雇主未投保及提撥勞退金的法律責任(上)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4 Mar 25
按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既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而民事法院亦認為勞工保險條例中之投保規定為強制規定,勞資雙方縱為不投保之約定亦不生效力,亦不能免除雇主之侵權行為責任
銀行法第125條一億元條款如何計算?法律上完整解析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4 Mar 11
針對修正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加重處罰之認定,多數法院見解仍與修法前採相同看法,認為「行為人所收受包括須匯付受款人之款項總額皆納入計算範圍」。如此一來,仍存在學者所批評,行為人承擔責任過苛,違反比例原則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