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室

借名登記的相對效力|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86號判決民事判決解析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Nov 21
本件最高法院並非推翻原審所認定戊甲間有股份借名登記之事實,而是在此一事實上表示借名登記契約僅係出名人與借名人之間的債權契約,僅有相對之效力,且因為對外之公示外觀係出名人之名義,而公示制度本即法律上用來維護交易安全之目的,因此自應肯定登記名義人之所有權人地位,以及其所為之處分行為。
投保中心可否訴請解任原已卸任之董事?|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大字第840號民事大法庭裁定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Feb 24
依系爭規定之法條文義「訴請法院裁判解任公司之董事」,裁判解任之對象為「公司董事」,字義明確,且法條既謂「解任」,自然係指起訴時在任之公司董事,應無存在多種解釋可能性。故自文義解釋以觀,系爭規定之適用範圍,並不包括起訴時「已卸任」之董事。
董事長不願或不能召集董事會怎麼辦?|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68號判決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Jan 23
關於董事長消極的不行使職權,同將造成會議延宕之情形,顯非立法者立法當時所預測而能為該法條文義涵蓋,乃存在法律漏洞,自應依漏洞補充之方法作目的性擴張,認董事長違反系爭會議規範或自訂之議事規則,任意宣布散會而離場者,仍該當財團法人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董事長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之情形,得以代理人代理之,以增補該法律漏洞,而達事理之平。從而廢棄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公司多久要發薪水?勞基法對發薪期限的規定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4 Feb 13
勞動部112年2月9日以勞動條2字第1120147554號函訂定「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首揭即指出依據國際勞工公約及建議書意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工資計算週期應予固定,且該計算週期不宜過長,雇主既已受領勞工提供勞務,即應儘速結算並給付工資,爰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計算週期不應超過一個月;另工資發放亦不宜距工資計算週期之末日過久,俾使勞工維持生活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