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室

遺囑無效的原因大解析:常見錯誤與法律規範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4 Aug 1
常見的錯誤而使遺囑無效的原因,例如1.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自行「繕打」。2.遺囑未記明年月日。3.代筆遺囑之見證人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血親。4.代筆遺囑之遺囑人未簽名或按指印;另外遺囑內容違反特留分雖然不會使遺囑無效,但也會為之後的訟爭留下伏筆。
如何判斷不孝?喪失繼承權的法律效果與標準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4 May 13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之事由,業經民法第1145條各款所明定,其中包括當然失權者(第1至4款)與表示失權者(第5款),而實務上最常見之失權事由爭議,當屬第5款所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惟該條之適用除應繼承人所為已達一般社會觀念認為重大之程度,且亦須證明被繼承人生前已明確表示其不得繼承之意思,始足當之。對此,被繼承人生前若有以遺囑留下明確之紀錄及意思,則可減免繼承後所生之爭議。
限定責任下的遺產清算程序與繼承債務處理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4 Apr 18
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遺產,倘於未先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前,即已辦理繼承登記,縱形式上已為繼承人之財產,然實質上仍為被繼承人之遺產,就此繼承而來之財產,繼承人仍應先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始得以之償還自己之債務,雖然現行民法為了避免繼承人負擔過重之責任而改採全面限定責任之繼承制度,且因國人多數未有辦理限定繼承法院清算程序之習慣與認知,故增訂繼承人自行清算之規定,然而此一規定不僅無公示性,亦無清算時點、陳報債權及限制清償期間等之明文,往往衍生更大之爭議,法院在適用上不可不慎重。對此,建議繼承人或債權人如欲遺產清償範圍及比例之爭議時,應善加利用民法第1156條及第1156條之1所規定之聲請陳報遺產清冊進行清算,以杜爭議。
債務人繼承的不動產能被強制執行嗎?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4 Jan 6
債權人所聲請之執行標的為「公同共有人之權利」,而非「公同共有人之不動產」,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17條規定之「其他財產權」執行程序扣押。依實務通說之見解,此扣押之「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僅係不宜逕行拍賣,尚非不得查封、扣押。故債權人於聲請強制執行時,應敘明執行標的為債務人所繼承之公同共有權利,並且載明上開公同共有權利所附之財產,特別是不動產,以便執行法院查封扣押。
債權人能代位分割遺產嗎?保全措施全解析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3 Nov 6
債權人提起代位訴訟的要件有四:(一)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之債務已屆期而遲延、(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非一身專屬之權利、(三)債權人有保全其債權之必要、(四)債權人係以自己之名義為之。債權人須逐一確認是否符合上開要件,始得提起代位訴訟。
繼承債務怎麼清償?限定繼承制度下的處理方式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2 Sep 22
現行法採行概括繼承限定責任之繼承制度,乃係為減輕繼承人可能背負過重之繼承債務而影響其自身之生活及經濟,故賦予所有繼承人均可主張「清償責任以遺產為限」的物之有限責任,而在負債大於遺產之情形,為了衡平各債權人及繼承人之權益與責任,乃課予繼承人得聲請法院清算或自行清算之方式,將遺產依比例清償與各債權人,然自行清算之程序如何使各債權人得公平受償,尚缺乏相關規定及配套
數人共同繼承房產怎麼辦?繼承不動產的處理方式與分割方法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2 May 16
在辦理繼承登記後,雖然不動產已變更至繼承人名下,但仍然是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全部的遺產,依民法第829條之規定,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因此,各繼承人均無法請求只分割繼承之不動產,而是必須先請求分割遺產將公同關係消滅,而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親子、兄弟姊妹也有繼承權嗎?
作者: 林雪鳳代書 2021 Aug 4
「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也是法律上的兄弟姊妹。發生繼承時,如果在前面順序的繼承人都不要或無法繼承時,半血緣的兄弟姊妹之間是有繼承權的。
繼承人需要還債嗎?如何以遺產清償被繼承人債務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1 Jun 11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雖僅須以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惟為釐清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關係,宜使繼承人於享有限定責任權利之同時,負有清算義務,免失事理之平,爰維持繼承人應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並進行民法第1157條以下公示催告、陳報債權程序之規定。如此,一方面可避免被繼承人生前法律關係因其死亡而陷入不明及不安定之狀態;另一方面繼承人亦可透過一次程序之進行,釐清確定所繼承之法律關係,以免繼承人因未進行清算程序,反致各債權人逐一分別求償,不勝其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