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室

預先協議分割遺產的合法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46號民事判決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Oct 1
對於遺產的分割方式有二,其一係透過請求法院作成分割判決(形成判決),另外則係由全體繼承人共同做成遺產分割協議,後者係不要式的債權行為,協議分割後,並未取得分割之單獨所有權,僅取得履行協議之請求權。若遺產含有不動產,得請求成立移轉物權之書面,並辦理所有權之登記(請參林秀雄教授,繼承法講義第114頁)。
執行事件中不屬於遺產的房屋需要併付拍賣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7號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Aug 5
本件討論的重點,在於執行名義僅能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即土地為執行取償,而是否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民法第799條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及基地併同移轉之限制,致使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即其上區分所有建築物受到併付拍賣的不利結果。然而從上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及民法第799條第5項規定之立法目的,本即基於土地及建物之合一利用關係所做出之限制,若未將二者併付拍賣,恐生拍定後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窘境,且執行受償之範圍並未因此擴張至併付拍賣之區分所有建物部分,就建物部分所拍賣之價金,仍應歸債務人即繼承人所有。
孫輩屬於本生還是收養家庭?代位繼承的法律關係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4 Sep 22
對於修正後民法第1077條不完全收養制度與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規定交錯適用下所生之困境,有學者提出所謂喪失繼承權,並不只限於民法第1145條所定之情形,尚包括養子女因終止收養關係而對養父母喪失繼承權(養孫之情形),或子女因被出養而無法繼承其本生父母之遺產。
繼承後遺產爭議:繼承人是否能撤銷死因贈與?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4 Sep 18
死因贈與仍屬贈與契約,在贈與物之權利尚未移轉前,得由贈與人行使撤銷權,但在贈與人死後,其繼承人能否悖於贈與人生前之意思而將死因贈與撤銷,容有爭議。實務上認為除有民法第412條或第417條之例外情形,否則應尊重贈與人之意思,不許繼承人撤銷贈與。
死因贈與可以撤回嗎?|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56號民事判決
作者: 徐維宏律師 2024 Aug 9
按因贈與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贈與契約,為死因贈與契約。就無償給與財產為內容而言,死因贈與和一般贈與相同。其以契約方式為之,與以遺囑方式所為遺贈固屬有別,然就贈與人生前所為,於贈與人死亡時始發生效力而言,實與遺贈無殊,同屬死後處分財產之負擔行為。以遺囑為遺贈時,遺囑作成與遺囑生效可能相距甚久,其間情事變更在所難免,倘令遺囑人長期受最初意思拘束而不得變動,失之過酷,故賦與遺囑人於遺囑生效前撤回變動之自由。上開考量,於死因贈與同樣有之,應認死因贈與契約於生效前,得由贈與人類推適用民法第1219條撤回之,並得類推同法第1221條規定,於贈與人所為與先前之死因贈與內容牴觸時,視為撤回死因贈與,俾尊重其死前之最終真意。
遺囑無效的原因大解析:常見錯誤與法律規範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4 Aug 1
常見的錯誤而使遺囑無效的原因,例如1.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自行「繕打」。2.遺囑未記明年月日。3.代筆遺囑之見證人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血親。4.代筆遺囑之遺囑人未簽名或按指印;另外遺囑內容違反特留分雖然不會使遺囑無效,但也會為之後的訟爭留下伏筆。
退休規劃必看:訂立保險契約應注意的重點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4 Jul 23
本文延續先前對於保險制度的介紹,更進一步說明保險契約的方方面面,用意是讓讀者除了認識保險制度的優點外,在購買保險產品時,能更清楚認識有些哪事項需要特別注意,對這些事項有所認識,才能夠選擇自己真正需要的保險,並在損害發生時獲得保障。
退休規劃必看:保險種類及功能解析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4 Jul 18
保險的種類多元,不同的險種所承擔的風險及要保障的利益也都有所不同。現在實務上存在的保險商品多透過附約之約定,使消費者購買時能同時獲得複數保險保障之效果,此外,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約定方式的不同,也都會影響保險保障的對象。只要依照自身需求選擇需要的保險產品及指定受益人對象,將自益型保險及他益型結合運用,即可達到「共益」(保障自己及家人)的效果!
退休規劃必看:保險制度作為資產傳承的優點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4 Jul 9
保險制度對於老年安養及家族傳承有以下助益:1.保險具有儲蓄性質,資本穩健增值。2.資產放大效果。3.節稅效果。4.預留稅源。5.掌握控制權。6.安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