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陳仲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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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Sep 30
依現行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機械動力車輛(包含汽車、機車等)之駕駛人只要在操作車輛的過程中(包含開關車門、停車,甚至是乘客之行為),有發生交通事故者(無論有無肇事責任),均應停留在現場通知警察機關到場並表明身分,以及協助傷者就醫等必要處置,而在主觀犯意(故意)上,駕駛人雖應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惟若在可預見或認識發生事故且有人死傷之情形下,依然逕自離開現場,除非是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否則仍不免成立肇事逃逸罪,但若經事後調查駕駛人對於交通事故無肇責者,則可依新法第2項主張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