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室

如何處理違約金與不當得利的法律爭議?|最高法院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Jul 17
雙務契約經解除後,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而應返還所受領之物或金錢,在本案買賣契約關係中,買受人雖因依約沒收價金充為違約金而不復返還之義務,然違約金既經法院依法酌減,出賣人則仍有請求買受人返還溢額價金之權利,大法庭認為基於誠信原則,此等請求與返還出賣物間得類推同時履行抗辯之規定,應屬適當。
地政登記錯誤,是否以故意過失為損害賠償的要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3017號大法庭民事裁定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Jul 5
最高法院大法庭認為土地法第68條為無過失責任,且係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課予地政機關較高之責任,對於人民之保障自然提升,然人民對於地政機關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之情形,仍應證明因此受有何種財產上之損害,始得請求賠償之。
投資人應如何舉證「交易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38號民事判決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Jun 6
倘認投資人須個別舉證因閱讀該不實財報後始為投資,顯失公平,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之規定減輕投資人交易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非不得依表見證明方式(即法院基於由一般生活經驗而推得之典型事情經過,經由某一客觀事實而推斷另一待證事實之證據提出過程),藉由客觀上不實財報提出與股價價格變化間之關係,提出市場信賴關係之證明,進而推定投資人係因受到不實財報之影響而決定投資之交易因果關係存在,自與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舉證責任分配法則無違。
投保中心可否訴請解任原已卸任之董事?|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大字第840號民事大法庭裁定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Feb 24
依系爭規定之法條文義「訴請法院裁判解任公司之董事」,裁判解任之對象為「公司董事」,字義明確,且法條既謂「解任」,自然係指起訴時在任之公司董事,應無存在多種解釋可能性。故自文義解釋以觀,系爭規定之適用範圍,並不包括起訴時「已卸任」之董事。
董事長不願或不能召集董事會怎麼辦?|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68號判決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Jan 23
關於董事長消極的不行使職權,同將造成會議延宕之情形,顯非立法者立法當時所預測而能為該法條文義涵蓋,乃存在法律漏洞,自應依漏洞補充之方法作目的性擴張,認董事長違反系爭會議規範或自訂之議事規則,任意宣布散會而離場者,仍該當財團法人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董事長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之情形,得以代理人代理之,以增補該法律漏洞,而達事理之平。從而廢棄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國家賠償法第2條2項前段之適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706號民事大法庭裁定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4 Nov 1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所保護之法益,不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定之權利為限;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或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人民之利益,人民得依該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公司負責人損害賠償責任及消滅時效實務解析|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1305號民事大法庭裁定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4 Sep 8
依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1305號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性屬於侵權責任性質,時效計算應適用民法第197條規定,知有損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A於108年始向乙請求損害賠償,距事件發生已過4年,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乙得主張時效抗辯免除其責任。
消滅時效究竟消滅了什麼?法律效果解析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4 Apr 21
債權人若任由時效經過而未積極行使自身權利或換發債權憑證,將使債務人得以主張時效抗辯來對抗債權人之債權,對此債務人得視有無執行程序進行中,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或確認之訴來拒絕給付並排除債權人之執行名義,但須特別區別者再於確認不存在的客體是因時效抗辯而消滅的請求權,並非債權本身,不可混淆。
從鄰損鑑定報告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分配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3 Nov 23
造成鄰損的原因通常均非單一,包括營造廠的施工不當、當地地層鬆軟、鄰屋老舊、海砂屋等等情形,都可能是導致結果發生的原因之一,實難期待鑑定報告直指原因就是施工不當乙節,而被害人亦可透過鑑定報告之內容證明縱非唯一原因,但被告(營造廠)的施工不當,確實係造成鄰損的原因之一,那麼被告即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若被告欲減輕其賠償責任,則應設法舉證證明另有他人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共同造成損害之發生,以期事後向共同侵權行為人請求分擔賠償,或舉證證明原告(被害人)對於侵害結果之發生與有過失,以期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