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室

消滅時效究竟消滅了什麼?法律效果解析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4 Apr 21
債權人若任由時效經過而未積極行使自身權利或換發債權憑證,將使債務人得以主張時效抗辯來對抗債權人之債權,對此債務人得視有無執行程序進行中,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或確認之訴來拒絕給付並排除債權人之執行名義,但須特別區別者再於確認不存在的客體是因時效抗辯而消滅的請求權,並非債權本身,不可混淆。
從鄰損鑑定報告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分配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3 Nov 23
造成鄰損的原因通常均非單一,包括營造廠的施工不當、當地地層鬆軟、鄰屋老舊、海砂屋等等情形,都可能是導致結果發生的原因之一,實難期待鑑定報告直指原因就是施工不當乙節,而被害人亦可透過鑑定報告之內容證明縱非唯一原因,但被告(營造廠)的施工不當,確實係造成鄰損的原因之一,那麼被告即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若被告欲減輕其賠償責任,則應設法舉證證明另有他人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共同造成損害之發生,以期事後向共同侵權行為人請求分擔賠償,或舉證證明原告(被害人)對於侵害結果之發生與有過失,以期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範圍。
詐欺與違約的差異在哪裡?一文看懂法律界限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3 Oct 2
按照最高法院的標準,倘債務不履行的態樣不屬於「履約詐欺」或是「締約詐欺」的情形,就是單純的債務不履行而不會成立詐欺取財(得利)罪,晚近多數法院亦多採納此一見解。
房子附近有嫌惡設施算瑕疵嗎?不動產買賣法律解析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3 Apr 12
司法實務上對於嫌惡設施是否屬於物之瑕疵,在很大一部分仍是以噪音、震動等因素造成居住品質下降的效用上瑕疵為由,進而認定有影響交易價格之虞,而非單純由交易價格有受影響乙情認定構成瑕疵。推測其理由可能是因為交易價格之瑕疵過於主觀抽象,亦會隨建築趨勢或社會通念而改變,難以歸納判斷,以致於實務上不願肯認嫌惡設施本身即為交易價格之瑕疵。
外送員車禍誰要賠?外送平台的連帶賠償與補償責任解析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3 Feb 17
本文認為在現行法中得以委任關係加以定性,可解決實務上以親自履行、報告義務及指示事項等要求而定性為僱傭關係之爭議,另就外送員因送餐過程發生交通事故等意外,則可依民法第546條第3項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委任人請求賠償。」由外送員向外送平台請求損害賠償,據此,外送員既可選擇是否接單接受委任,於送餐過程中亦可保障外送員之權益,不失為現行制度下之解方。
外送員車禍誰要賠?外送平台的連帶賠償與補償責任解析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3 Feb 14
在實務上,判斷是否為僱傭關係,乃是以雙方間從屬性程度之高低而定,從屬性的標準包含人格上從屬性(即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經濟上從屬性(即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組織上從屬性(即納入雇主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
抄襲還是創意?英雄所見略同的法律界限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2 Dec 6
按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2.著作之性質。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因此,「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除構成上述接觸與實質近似之要件外,若具備合理使用者,亦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重點與影響解析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2 Sep 3
現在除非於租約中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否則禁止承租人另將房屋另分租予他人,違者出租人得依本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款提前終止租約,然此規定對於以往常見大學生分租宿舍之情形應特別留意之,以免因漏未在租約中明定同意之表示而於事後遭突襲解約
房屋買賣遇到漏水爭議該怎麼處理?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2 Aug 22
本文認為,雖按民法關於買賣瑕疵擔保之規定,並非強行規定,當事人得以特約免除、限制或加重之,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關於瑕疵擔保責任,另有特約者,原則上自應從其特約。然而為保障交易安全及公平性,且買方在經驗上及協商地位上通常較不如賣方及房屋仲介,多數情形恐無法知悉上開特約之效力,除可證明買方確實知悉之效力或以此做為交換條件者,應認為上開特約有顯失公平而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