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能否起訴確認他人間婚生關係?|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79號民事判決
目錄
一、案例事實
丁男出生於甲女與乙男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而受婚生推定為乙男之子,惟其生父實為丙男。其後,因甲女與乙男均因病亡故,生父丙男為確保丁男權益,起訴請求確認乙男與丁男間親子關係不存在,及其與丁男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二、最高法院判決意旨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固規定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使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之人,就民法或其他法律所定親子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確認之訴,俾紛爭當事人有得以利用訴訟程序之機會,以應實際之需要,並保護子女之權益(立法理由參照)。
二、基於身分關係之排他性,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在未經夫妻之一方或子女以民法第1063條規定原因,依同法條第2、3項規定期間內提起否認之訴,並得勝訴確定判決前,與具真實血緣關係之生父,無從因認領、撫育、強制認領之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而否認其婚生性。
三、又民法第1063條之婚生推定與否認制度,在謀子女地位安定與真實血緣關係之平衡,為兼顧已受婚生推定之子女知其有血緣父母之權利、尊重其建構身分關係之意願及維護法律秩序,故就當事人適格、提訴期間皆有限制,然並未承認第三人以其真實血緣存在為由之否認權,此係立法形成之考量,並無違憲(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7號解釋參照),故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僅得與其性質不相牴觸者為限,始得為之。
四、被上訴人(即丁男)為生母甲女與乙男婚姻關係中受胎,其與乙男間之婚生推定未曾被推翻,上訴人(即丙男)不得以訴訟推翻丁男與乙男之婚生推定,無論其主張之真實血緣關係存否,其訴仍為無理由。。
三、判決分析
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其否認婚生推定之訴訟僅得由夫妻之一方(即甲女或乙男)、子女本人(即丁男)提起,如有繼承權受侵害者,亦得依家事事件法第64條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最高法院於本件判決中除重申婚生否認之訴原告當事人適格問題,也闡釋在婚生關係存在時,生父亦無法透過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達到推翻婚生推定之目的。
【本文感謝莊人穎協助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