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陳仲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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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Aug 24
本次修法目的雖係維護保險作為生活保障之功能,避免為取得保單價值準備金而使保險契約輕易失效,惟建議修正草案所排除的保險種類中,多數在解約後本無保單價值準備金可供返還,但就介入權之設計,確實可衡平債權人與被保險人、受益人間之權益;另外在擴大執行法院的調查義務範圍,即債權人得聲請向壽險同業公會調查債務人之人壽保險乙事,恐怕才是造成執行法院業務爆炸之元兇,亦非本次修法所能解決,對此,或許仍待執行法院消化完這波的聲請潮將可得執行之標的處理完畢後,方能漸漸回復常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