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室

洗錢罪到底能不能易科罰金?修法前後比較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Sep 18
整理最高法院修法後所作成之判決的過程中,可以知道最高法院在洗錢罪新舊法適用問題上,已經趨於一致地認為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搭配同條第3項規定之量刑範圍較新法更有利於行為人,故應適用舊法。而法院認為舊法第14條第1項之最重本刑為七年,故不符合得易科罰金之條件,仍不得為易科罰金之宣告。
執行事件中不屬於遺產的房屋需要併付拍賣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7號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Aug 5
本件討論的重點,在於執行名義僅能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即土地為執行取償,而是否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民法第799條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及基地併同移轉之限制,致使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即其上區分所有建築物受到併付拍賣的不利結果。然而從上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及民法第799條第5項規定之立法目的,本即基於土地及建物之合一利用關係所做出之限制,若未將二者併付拍賣,恐生拍定後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窘境,且執行受償之範圍並未因此擴張至併付拍賣之區分所有建物部分,就建物部分所拍賣之價金,仍應歸債務人即繼承人所有。
家事執行事件可以暫免繳執行費的類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4號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Aug 4
關於代墊已屆期之扶養費之請求,債權人雖以不當得利為請求權之基礎,聲請命債務人給付已屆期之扶養費用,然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規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包含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請求,均屬親子非訟事件(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抗字第4號裁定意旨參照)。就此而言,家事事件法已將此類型事件非訟化,具有某程度之非訟性,與一般不當得利訴訟事件尚屬有間。
原物分割判決的執行力解析|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13號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Aug 1
原物分割判決雖然是屬於形成判決,不須經過強制執行程序即可逕至地政事務所完成分割登記,但對於分割後之土地上所存在之非所有權人或共有人之建物,強制執行法第131條規定:「關於繼承財產或共有物分割之裁判,執行法院得將各繼承人或共有人分得部分點交之;其應以金錢補償者,並得對於補償義務人之財產執行。」因此可於分割後對於排除土地上侵害或請求補償金產生執行名義之效力,亦得由分割後之土地共有人單獨行使之。
執行程序中拍賣抵押物裁定之擔保效力範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1069號大法庭民事裁定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Jul 23
本件大法庭裁定強調執行法院僅得就債權人所提出之執行名義為形式審查,以決定執行程序之合法性,而就「最高限額抵押權」所為拍賣抵押物裁定,其作為執行名義之主體為該最高限額抵押權(物權)及於其擔保範圍內之金錢債權,且執行程序中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並不以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時所附者為限。因此,只要在債權人持該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經形式審查後認為該最高限額抵押權仍有擔保之債權存在即可,至於所擔保之債權是否確實存在,則應透過訴訟程序加以釐清。
債權人的撤銷權解析|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52號大法庭民事裁定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Jun 30
本文認為不同意見對於該條之立法意旨及適用情形應更加契合,蓋該條雖以保障全體債權人之利益為目的,惟不應將「撤銷詐害債權行為」與「請求給付特定物」二者混為一談,進而得出聲請撤銷詐害行為→乃係為請求給付特定物→非保障「全體」債權人之利益→故不得撤銷之結論;簡言之,「撤銷詐害債權行為」自屬保障全體債權人利益之行為,僅須限制聲請人不得併「請求給付特定物」(為聲請撤銷之動機)即可。
法院如何執行債務人保單價值準備金?制度變革與法律評析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4 Aug 24
本次修法目的雖係維護保險作為生活保障之功能,避免為取得保單價值準備金而使保險契約輕易失效,惟建議修正草案所排除的保險種類中,多數在解約後本無保單價值準備金可供返還,但就介入權之設計,確實可衡平債權人與被保險人、受益人間之權益;另外在擴大執行法院的調查義務範圍,即債權人得聲請向壽險同業公會調查債務人之人壽保險乙事,恐怕才是造成執行法院業務爆炸之元兇,亦非本次修法所能解決,對此,或許仍待執行法院消化完這波的聲請潮將可得執行之標的處理完畢後,方能漸漸回復常態。
票據法第13條規定之惡意抗辯解析|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上字第20號民事判決
作者: 徐維宏律師 2024 Aug 5
票據法第13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所謂惡意抗辯,係指於執票人於受讓票據時,明知其直接前手與債務人存有抗辯事由,仍收受票據,則票據債務人得以此為由,拒絕付款。是執票人有無惡意,應以其取得票據時為決定之標準。
薪水被強制執行時,債務人聲請停止執行的效力探討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4 Feb 1
執行法院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縱已核發移轉命令在案,執行程序實際上仍未終結,因此債務人若有停止執行之事由,亦得向法院聲請停止扣薪命令之執行程序,但對於已實現之薪資債權,仍不影響其移轉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