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室

借名保險與公序良俗相悖?—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474號民事判決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Mar 9
本案的原審僅因為甲、乙為家屬,對其有保險利益,並無影響丙保險公司對保險風險及保險利益之評估,就認為甲、乙就系爭保險所成立之借名契約為有效,自有可議。最高法院認為,系爭保險屬於人身保險,若係以出名人乙為要保人,而非以實際繳納保險費之借名人甲為要保人,依前述,將與保險制度分攤危險及其為最大善意契約之性質有違,亦有害及國家社會之ㄧ般利益,顯與公共秩序相悖,按民法第72條規定,本案之系爭保險借名契約自屬無效。
法院如何執行債務人保單價值準備金?制度變革與法律評析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4 Aug 24
本次修法目的雖係維護保險作為生活保障之功能,避免為取得保單價值準備金而使保險契約輕易失效,惟建議修正草案所排除的保險種類中,多數在解約後本無保單價值準備金可供返還,但就介入權之設計,確實可衡平債權人與被保險人、受益人間之權益;另外在擴大執行法院的調查義務範圍,即債權人得聲請向壽險同業公會調查債務人之人壽保險乙事,恐怕才是造成執行法院業務爆炸之元兇,亦非本次修法所能解決,對此,或許仍待執行法院消化完這波的聲請潮將可得執行之標的處理完畢後,方能漸漸回復常態。
退休規劃必看:訂立保險契約應注意的重點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4 Jul 23
本文延續先前對於保險制度的介紹,更進一步說明保險契約的方方面面,用意是讓讀者除了認識保險制度的優點外,在購買保險產品時,能更清楚認識有些哪事項需要特別注意,對這些事項有所認識,才能夠選擇自己真正需要的保險,並在損害發生時獲得保障。
退休規劃必看:保險種類及功能解析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4 Jul 18
保險的種類多元,不同的險種所承擔的風險及要保障的利益也都有所不同。現在實務上存在的保險商品多透過附約之約定,使消費者購買時能同時獲得複數保險保障之效果,此外,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約定方式的不同,也都會影響保險保障的對象。只要依照自身需求選擇需要的保險產品及指定受益人對象,將自益型保險及他益型結合運用,即可達到「共益」(保障自己及家人)的效果!
退休規劃必看:保險制度作為資產傳承的優點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4 Jul 9
保險制度對於老年安養及家族傳承有以下助益:1.保險具有儲蓄性質,資本穩健增值。2.資產放大效果。3.節稅效果。4.預留稅源。5.掌握控制權。6.安定作用
保險代位求償與當事人恆定原則的法律解析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3 Dec 28
保險人及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皆可獲得實現,亦無增加第三人額外之責任,就結果而言雖無不當。惟除了忽略當事人恆定原則而使判決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外,本得於同一程序中處理之紛爭,卻因法院對程序規定之漠視而使第三人生重複應訴之煩,同一爭點為兩次審理亦浪費訴訟資源。故實務見解論理上仍有改進及加強必要。
保單不見了?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的執行程序解析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3 Oct 22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就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執行爭議以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做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之裁定,有學者分析該裁定之重點有四:(一)保單價值準備金為歸屬要保人之財產權益、(二)要保人之保險契約終止權,並非一身專屬性、(三)終止保險契約為執行解約金之必要行為、(四)終止保險契約是否違反比例原則應依個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