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陳仲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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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24, 2025
按上訴,係因終局判決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請求上級審法院,將原裁判廢棄或變更之一種不服聲明方法,本質上具有阻斷原判決確定之效力(遮斷效),及使在原審法院繫屬之事件脫離該審級,而繫屬上級審(移審效)之要素。而「移審效」係因上訴人之訴訟行為而生,非因實質上之合法上訴而聯結,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人未遵期繳納裁判費而駁回其第三審上訴,係代行第三審法院執行職務,非第二審法院固有之權能,仍屬第三審訴訟所為之裁定。又第三審為法律審,被上訴人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乃防衛其權益所必要,故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所稱第三審律師酬金,應包括被上訴人所委任律師之酬金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