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室

成年監護制度解析:老年失智後,誰來照顧與管理財產
作者: 呂浥頡律師 2024 Jun 10
監護人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戶籍法第11條、第35條參照);且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應於 2 個月內,聯名將受監護人之財產清冊呈報法院;法院因監護人聲請,認有必要時,可延長報期間(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099條參照)。
監護人可否自己選?淺談意定監護制度的法律規範
作者: 呂浥頡律師 2024 Jun 7
意定監護的步驟:步驟一:委任人與受任人簽立意定監護契約。步驟二:委任人與受任人親自辦理意定監護公證,並作成公證書。步驟三:受任人或聲請權人為委任人聲請監護宣告。步驟四:委任人需要有發生受監護宣告的情形。步驟五:由受任人擔任委任人的監護人。
限定責任下的遺產清算程序與繼承債務處理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4 Apr 18
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遺產,倘於未先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前,即已辦理繼承登記,縱形式上已為繼承人之財產,然實質上仍為被繼承人之遺產,就此繼承而來之財產,繼承人仍應先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始得以之償還自己之債務,雖然現行民法為了避免繼承人負擔過重之責任而改採全面限定責任之繼承制度,且因國人多數未有辦理限定繼承法院清算程序之習慣與認知,故增訂繼承人自行清算之規定,然而此一規定不僅無公示性,亦無清算時點、陳報債權及限制清償期間等之明文,往往衍生更大之爭議,法院在適用上不可不慎重。對此,建議繼承人或債權人如欲遺產清償範圍及比例之爭議時,應善加利用民法第1156條及第1156條之1所規定之聲請陳報遺產清冊進行清算,以杜爭議。
精神衛生法修法前後強制就醫與住院之比較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4 Jan 2
緊急安置及強制住院應如何救濟,現行法特別規定,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嚴重病人或保護人對於法院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聲請及抗告期間,對嚴重病人得繼續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於聲請及抗告期間,法院認有保障嚴重病人利益之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該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除精神衛生法之規定外,緊急安置及強制住院性質上屬拘束人身自由之行政處分,可依提審法向法院聲請提審程序,亦可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處分及停止執行。
債權人能代位分割遺產嗎?保全措施全解析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3 Nov 6
債權人提起代位訴訟的要件有四:(一)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之債務已屆期而遲延、(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非一身專屬之權利、(三)債權人有保全其債權之必要、(四)債權人係以自己之名義為之。債權人須逐一確認是否符合上開要件,始得提起代位訴訟。
多個刑期如何合併?定應執行刑的聲請與計算方式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3 Oct 13
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之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該管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實務上對於定執行刑裁定之聲請以一次為限之結論,雖然仍有論理上矛盾及不足之處,但卻是目前穩定的多數見解。
假扣押法律解析:債權人如何透過民事保全程序保障權益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3 Jun 21
本文認為對於例如屆清償期後債務人失聯(搬家、電話空號、訊息已讀不回等)或債務人近期內財產訟爭增加(民事判決、本票裁定等)之情事,法院亦應視情形命債權人供擔保而准予假扣押,方能確保債權之實現。民事審判程序固然可生確定權利義務關係之效力,但執行程序才是實現債權的步驟,自不應以訴訟程序之標準要求之
過與不及? 強制執行中的談超額查封與拍賣無實益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2 Oct 18
查封並拍賣債務人名下之動產及不動產為常見之執行方法, 然上開執行標的物之拍賣價格與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金額間如有差距過高或過低之情形,均可能影響執行程序之進行,但在超額查封之認定,因動產及不動產在拍定之前均無法確定其得取償之金額,且執行法院亦可透過將不動產以分標拍賣的方式來控制超額拍賣的風險,除有極端超額的情況,否則應難認有禁止查封之理由。而拍賣所得若無法使債權本身受償,則有拍賣無實益的問題,應予禁止,惟已發生之執行費用,可列入後續的執行程序優先受償
有前科能申請良民證嗎?良民證申請條件與法律規範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2 Jun 3
只要不是正遭通緝或刑罰尚未執行完畢之人,縱使曾經受拘役、罰金之宣告,或有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或已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逾五年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仍可向警察機關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因此良民證其實並不等於未曾犯罪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