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室

個資法責任解析:民事與刑事責任比較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Sep 20
一、常見態樣:因感情、債務或糾紛,行為人於公開平台(如社群媒體)散布他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住址、照片、家庭成員等個資,或公開訴訟文書,並多伴隨貶抑性言論。
洗錢罪到底能不能易科罰金?修法前後比較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Sep 18
整理最高法院修法後所作成之判決的過程中,可以知道最高法院在洗錢罪新舊法適用問題上,已經趨於一致地認為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搭配同條第3項規定之量刑範圍較新法更有利於行為人,故應適用舊法。而法院認為舊法第14條第1項之最重本刑為七年,故不符合得易科罰金之條件,仍不得為易科罰金之宣告。
誣告罪成立的法律範圍解析|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881號刑事判決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Sep 15
誣告罪係明知沒有行為人所告事實,卻意圖欲使他人受刑事追訴而故意捏造事實提出虛偽的告訴或告發,而最高法院在本件判決中重申成立誣告罪之關鍵,乃在於行為人主觀上誣告之犯意,而判斷有無主觀犯意,應依客觀事證而為推論,包含讓被誣指之人受刑事處罰或懲戒處分之意圖、故意捏造事實或偽造變造證據、雙方互控之時序、次數及其指訴內容等,整體觀察為綜合評價,作為判斷有無誣告犯意之依據;在具體判斷上,若從行為人所取得之相關事證,已足以知悉原所懷疑之事實非真,則行為人仍執意反於真實而提出刑事告訴,即不能謂僅為誤認或以為有嫌疑而解免誣告罪責。
什麼情形算強制猥褻?|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Apr 7
1.強制猥褻罪沒有限定行為人、被害人的身分,因此夫妻、情侶、父母子女都可以是強制猥褻罪的行為人、被害人。2.強制猥褻罪與強制觸摸罪的區別關鍵是侵擾行為時間的長短,如果是用偷襲等猝不及防的方式,在被害人抗拒前侵擾行為就結束了,那就屬強制觸摸罪的範疇,反之則是強制猥褻罪。
本案與另案監聽之界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765號刑事大法庭裁定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Feb 13
本號裁定最終採文義解釋從嚴認定,而提案裁定中採本案監聽說者,則是認為應參酌所偵辦案件之性質以所欲偵辦案件範圍作為判斷標準。本文認為均言之成理,究應採何種見解應回歸人權保障及發現真實間的利益衡量,監聽干預人民受憲法第12條保障之秘密通訊自由,讓國家可以侵入人民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影響人民基本權利情節重大,是以本文認為對於本案監聽的範圍應該要從嚴解釋,俾利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官保留原則落實於監聽。
銀行法第125條一億元條款如何計算?法律上完整解析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4 Mar 11
針對修正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加重處罰之認定,多數法院見解仍與修法前採相同看法,認為「行為人所收受包括須匯付受款人之款項總額皆納入計算範圍」。如此一來,仍存在學者所批評,行為人承擔責任過苛,違反比例原則之疑慮
累犯加重的判斷標準是什麼?刑法重點整理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4 Feb 27
司法院大法官於108年2月22日作出釋字第775號解釋,認為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人頭帳戶在修法後如何處理?刑責與影響解析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3 Dec 22
實際上,提供帳戶之人在面對刑事訴追時,仍應評估是否採認罪並主張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以求得易科罰金(註:舊法為「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新法則為「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減刑之條件趨於嚴格,尤應特別注意),或盡量與被害人爭取和解以求緩刑之空間(註:在民事損害賠償程序中,被害人之與有過失亦會列入考量,因此在調解過程中亦可藉此拉近雙方差距),或許是目前不得不慎重面對的問題。
竊視聽錄罪解析:監視器安裝角度是否合法?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3 Nov 15
本文認為,住宅大門外或其他屬於多數人以肉眼即可見聞之範圍,於該處所為之言行舉止,自無隱私權之合理期待可言,更遑論依據上開言行所得出之生活作息或交友狀況等,法院於認定侵害隱私權之行為,自應嚴守合理期待之標準,才能避免動輒得咎之情形,反而容易造成更多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