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無效的原因大解析:常見錯誤與法律規範

陳仲豪律師 • 2024 Aug 1
遺囑無效的原因大解析:常見錯誤與法律規範

 

目錄

 

 

常見的錯誤而使遺囑無效的原因,例如1.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自行「繕打」。2.遺囑未記明年月日。3.代筆遺囑之見證人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血親。4.代筆遺囑之遺囑人未簽名或按指印;另外遺囑內容違反特留分雖然不會使遺囑無效,但也會為之後的訟爭留下伏筆。

 

一、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自行「繕打」

依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而所謂「自書」,司法實務上認為自書遺囑須以遺囑人自己直接書寫為要件,以憑筆跡鑑定是否為本人自筆,如以打字方式所為遺囑,即難謂認為有效之自書遺囑(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00號裁定參照)。因此,遺囑人縱然自己將遺囑內容繕打出來,也不發生遺囑之效力。但附帶一提,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應「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並未規定其筆記之方式,只需將遺囑意旨以文字表明,即無不可,是由代筆見證人親自書寫固屬之,由代筆見證人起稿而後送打字者,亦無不合(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32號判決意旨參照),也就是說代筆遺囑可以用打字的方式為之。

二、遺囑未記明年月日

依上開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及第1191條第1項、第1191條第1項【公證遺囑】、第1192條第1項【密封遺囑】、第1194條【代筆遺囑】、第1195條【口授遺囑】均規定,遺囑無論係以何種形式作成,皆應記明年、月、日,此一目的除了確認遺囑作成之具體時間,在遺囑人先後有多份遺囑時,方可依民法第1219條「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第1220條「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及第1221條「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決定遺囑之效力範圍,因此未記明年、月、日或僅記明月日之遺囑無效

三、代筆遺囑之見證人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血親

依民法第1194條第1項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然而遺囑人有時會因就近尋找或欲繼承人、受遺贈人了解其安排等理由,而直接由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配偶、子女作為代筆遺囑之見證人,但民法第1198條第3、4款明文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不得為遺囑見證人。因此,若由上述之人擔任見證人或代筆人,則該遺囑無效

四、代筆遺囑之遺囑人未簽名或按指印

代筆遺囑依民法第1194條規定,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但仍應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簽名其上,若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故若代筆遺囑上欠缺遺囑人之簽名或指印,則遺囑無效

五、遺囑內容違反特留分

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民法第1151條、第1187條、第122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43號判決參照)。因此,遺囑如有違反關於繼承人特留分規定,並非當然無效,而是由該不足特留分之繼承人取得扣減權


最新文章

車禍互有過失,我的「精神慰撫金」可以直接拿來抵銷賠償嗎?|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23號民事判決解析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6 Jan 21
最高法院則認為抵銷抗辯本即具有請求權人行使權利的意思,並使法院得加以審酌,自無須限制之,更重要的是,既然是本人行使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慰撫金請求權,實與同條第2項規定無涉,自然無須符合該條但書的限制,對此,本文亦贊同最高法院的論述,小華可以對老張主張抵銷抗辯。
居住安寧雖然已是司法實務所肯認之人格權,但須受侵害之情節重大者,始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而如何判斷客觀上已達不能忍受之程度,仍無明確之標準,且賠償金額多半不高;又若是噪音或惡臭之侵害,除了判斷標準不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Dec 12
居住安寧雖然已是司法實務所肯認之人格權,但須受侵害之情節重大者,始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而如何判斷客觀上已達不能忍受之程度,仍無明確之標準,且賠償金額多半不高;又若是噪音或惡臭之侵害,除了判斷標準不明確外,更會面臨舉證困難以及後續遏止執行不易的問題,因此要用訴訟途徑處理惡鄰爭議,恐怕吃力不討好,鄰居間還是盡量要能將心比心,彼此尊重體諒,方能避免劍拔弩張、勞民傷財的法律爭訟。
借名登記的相對效力|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86號判決民事判決解析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Nov 21
本件最高法院並非推翻原審所認定戊甲間有股份借名登記之事實,而是在此一事實上表示借名登記契約僅係出名人與借名人之間的債權契約,僅有相對之效力,且因為對外之公示外觀係出名人之名義,而公示制度本即法律上用來維護交易安全之目的,因此自應肯定登記名義人之所有權人地位,以及其所為之處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