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遺囑的方式|自書遺囑例稿

陳仲豪律師 • 2020 Sep 3
訂立遺囑注意事項

目錄

 

訂立遺囑的法定方式有五種: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遺囑必須符合法定方式才有效。

 

壹、訂立遺囑的方式

一、自書遺囑(民法第1190條)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二、公證遺囑(民法第1191條) 民間公證人&法院公證處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三、密封遺囑(民法第1192條) 民間公證人&法院公證處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四、代筆遺囑(民法第1194條)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五、口授遺囑(民法第1195條)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貳、見證人資格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參、遺囑的內容(以自書遺囑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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