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聲請本票裁定|民事本票裁定聲請狀|例稿

品信法律事務所 • November 7, 2024
如何聲請本票裁定

▲聲請費

未滿10 萬元 750 元
10 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 1,500 元
100 萬元以上~未滿1,000 萬元 3,000 元
1,000 萬元以上~未滿5,000 萬元 4,500 元
5,000 萬元以上~未滿1 億元 6,000 元
1 億元以上 7,500 元

▲管轄權

參照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5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應備文件

本票正本

▲書狀例稿

本票裁定聲請狀例稿
本票裁定聲請狀書狀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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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地通行權的審判範圍|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88號民事判決分析
作者: 陳仲豪律師 April 22, 2026
最高法院在本則判決中所闡釋之觀點,在於對袋地通行乙事的處理上,應以兼顧袋地的利用與鄰地的維護為最終之目的,因此除非原告(請求權人)堅持通行的路徑範圍(白話文:我就是要走這一條),否則法院不能以受當事人聲明拘束性為由,僅審酌原告所提出之方案是否符合民法第787條第2項之要件為准駁,而應行使闡明權並協助原告找出符合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對其周圍地損害最小之處所及方法,才能終局性解決通行紛爭,並保障當事人程序利益,對此本文亦表示贊同。
乘客是否需要承擔司機的駕駛疏失?—談民法第217條第3項使用人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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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也可以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簡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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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法人能否主張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就文義及體系上分析,本號裁定之論述似無問題,惟仍應探究實際在個案上法人主張其名譽(商譽)法益或信用法益受有不法侵害時,原則上本得請求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縱令法人就其損害金額無法證明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法院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則是否仍有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