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執行事件可以暫免繳執行費的類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4號

陳仲豪律師 • 2025 Aug 4
家事執行事件可以暫免繳執行費的類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4號

 

目錄

 

一、法律問題

關於家事事件法第189條所訂「扶養費請求權之執行,暫免繳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是否僅限於將來扶養費之請求,抑或包含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代墊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二、高院研討結果:包含將來扶養費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

關於代墊已屆期之扶養費之請求,債權人雖以不當得利為請求權之基礎,聲請命債務人給付已屆期之扶養費用,然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規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包含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請求,均屬親子非訟事件(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抗字第4號裁定意旨參照)。就此而言,家事事件法已將此類型事件非訟化,具有某程度之非訟性,與一般不當得利訴訟事件尚屬有間。又衡諸家事事件法第189條立法目的,係考量扶養債權人通常係屬經濟上弱者,關於扶養費請求權之執行,倘要求扶養債權人預納強制執行費用,或另行聲請執行救助,將增加扶養債權人之程序上不利益。為貫徹程序利益保護原則,宜免除扶養債權人之執行費用預納義務,以減輕其程序上不利益之負擔,提高執行程序之使用效益(家事事件法第189條立法理由參照)。是為維護債權人利益,並參酌家事事件法第189條文義並未區分扶養費請求之類型,該暫免繳執行費之範圍應包含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之請求在內。

三、本文說明

從法體系上來看,請求給付扶養費與返還代墊扶養費均屬於家事非訟事件,且經常在同一個程序中一併主張而記載於同一裁定(執行名義)中,考量家事事件法第189條的立法目的,自應作如此解釋,始足以保障該條所欲保障的執行債權人。


最新文章

車禍互有過失,我的「精神慰撫金」可以直接拿來抵銷賠償嗎?|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23號民事判決解析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6 Jan 21
最高法院則認為抵銷抗辯本即具有請求權人行使權利的意思,並使法院得加以審酌,自無須限制之,更重要的是,既然是本人行使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慰撫金請求權,實與同條第2項規定無涉,自然無須符合該條但書的限制,對此,本文亦贊同最高法院的論述,小華可以對老張主張抵銷抗辯。
居住安寧雖然已是司法實務所肯認之人格權,但須受侵害之情節重大者,始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而如何判斷客觀上已達不能忍受之程度,仍無明確之標準,且賠償金額多半不高;又若是噪音或惡臭之侵害,除了判斷標準不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Dec 12
居住安寧雖然已是司法實務所肯認之人格權,但須受侵害之情節重大者,始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而如何判斷客觀上已達不能忍受之程度,仍無明確之標準,且賠償金額多半不高;又若是噪音或惡臭之侵害,除了判斷標準不明確外,更會面臨舉證困難以及後續遏止執行不易的問題,因此要用訴訟途徑處理惡鄰爭議,恐怕吃力不討好,鄰居間還是盡量要能將心比心,彼此尊重體諒,方能避免劍拔弩張、勞民傷財的法律爭訟。
借名登記的相對效力|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86號判決民事判決解析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Nov 21
本件最高法院並非推翻原審所認定戊甲間有股份借名登記之事實,而是在此一事實上表示借名登記契約僅係出名人與借名人之間的債權契約,僅有相對之效力,且因為對外之公示外觀係出名人之名義,而公示制度本即法律上用來維護交易安全之目的,因此自應肯定登記名義人之所有權人地位,以及其所為之處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