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屆期未改選之處理

目錄
一、案例設計
甲社區管理委員會任期業已屆滿,然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達法定出席人數而未能選出新任管理委員,社區住戶乙多次要求主任委員丙重新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選任新的管理委員並移交清冊及公共基金,卻遭丙以任期屆滿視同解任,其已不具管委會主委身分為由,拒絕召開區權人會議及處理社區公共事務,亦不願意移交相關帳冊,問乙應如何維護區權人及住戶之權益?
二、管理委員任期之規範
現今由於都市高樓大廈林立,造成居住型態已隨之改變,人們的居住生活中往往需要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來協助處理公寓大廈中的公共事務,因此一旦管委會發生問題,經常損及的是諸多住戶的權益。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4項之規定:「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從法條文義看起來,原管委會的管理委員一旦任期屆滿即喪失管委資格,對於公寓大廈內公共事務之運作以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影響甚鉅。
對此,實務上認為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未改選,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選任管理負責人,如未選任管理負責人時,則應以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具管理負責人資格者,原管理委員會自應依同法第20條規定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內政部91.7.8台內營字第0910084814號函)。而管理負責人的選任,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6項除以同法第25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外,區分所有權人若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管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制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三、管委會任期空窗期之處理
四、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