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0【臺北市西區家庭照顧者支持中心】失智症患者的法律防身術 講座

品信法律事務所 • 2024 Jul 10

7/9陳仲豪律師受邀參與「財團法人台北市立心慈善基金會辦理臺北市西區家庭照顧者支持中心」在大同老人服務暨日間照顧中心演講,進行「失智症患者的法律防身術」講座🦽


現場民眾提問踴躍,並熱烈的與陳律師進行討論,例如:媽媽發生重度失智的情況,除了照顧媽媽外,幾個子女都想管理媽媽的財產,如何決定誰來管理呢?🤔🤔🤔


這類型的問題其實很常見,也是許多家庭會遇到的紛爭,子女可向法院聲請媽媽監護宣告,並由法院選定監護人來照護媽媽及管理媽媽的財產,實務上也有法院選任兩位人選來共同擔任監護人,共同管理受監護人的財產🏡🚘


隨著我國步入老年化社會,老年安養及照護議題逐漸浮現,民眾面臨家中長輩發生失智的情況不在少數,陳律師以深入淺出的方式,逐步分析老年失智面臨的法律議題,提出如何預防失智長輩的財產遭不當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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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是否需要承擔司機的駕駛疏失?—談民法第217條第3項使用人的範圍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6 Apr 5
實務上判斷駕駛人是否為自車乘客之使用人,其標準包含「乘客得否為指揮、監督」及「是否為臨時性之運送關係」等,但從實際上的判決案例內容觀察,所謂的指揮、監督應非指在行車期間對於駕駛人之指示或要求,且縱使乘客為未成年人時仍舊認為駕駛屬於其使用人,因此比較像是乘客可以預先知悉駕駛人的情況,並且評估是否接受其載送之實際決定,在上述計程車、白牌車或救護車之情形,由於乘客實難以預先知悉駕駛人之情況,而無從評估是否不該接受該駕駛人之載送,因此實務上即認為不應由乘客承擔駕駛人之過失。
法人也可以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簡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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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法人能否主張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就文義及體系上分析,本號裁定之論述似無問題,惟仍應探究實際在個案上法人主張其名譽(商譽)法益或信用法益受有不法侵害時,原則上本得請求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縱令法人就其損害金額無法證明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法院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則是否仍有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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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6 Feb 10
從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2項規定之文義觀之,對於保證人之繼承人主張限定責任,並未訂有主觀要件,最高法院之見解值得贊同;另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主債務人之繼承人既不因知悉其被繼承人生前負有債務而喪失限定責任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