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0【臺北市西區家庭照顧者支持中心】失智症患者的法律防身術 講座

品信法律事務所 • 2024 Jul 10

7/9陳仲豪律師受邀參與「財團法人台北市立心慈善基金會辦理臺北市西區家庭照顧者支持中心」在大同老人服務暨日間照顧中心演講,進行「失智症患者的法律防身術」講座🦽


現場民眾提問踴躍,並熱烈的與陳律師進行討論,例如:媽媽發生重度失智的情況,除了照顧媽媽外,幾個子女都想管理媽媽的財產,如何決定誰來管理呢?🤔🤔🤔


這類型的問題其實很常見,也是許多家庭會遇到的紛爭,子女可向法院聲請媽媽監護宣告,並由法院選定監護人來照護媽媽及管理媽媽的財產,實務上也有法院選任兩位人選來共同擔任監護人,共同管理受監護人的財產🏡🚘


隨著我國步入老年化社會,老年安養及照護議題逐漸浮現,民眾面臨家中長輩發生失智的情況不在少數,陳律師以深入淺出的方式,逐步分析老年失智面臨的法律議題,提出如何預防失智長輩的財產遭不當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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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則認為抵銷抗辯本即具有請求權人行使權利的意思,並使法院得加以審酌,自無須限制之,更重要的是,既然是本人行使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慰撫金請求權,實與同條第2項規定無涉,自然無須符合該條但書的限制,對此,本文亦贊同最高法院的論述,小華可以對老張主張抵銷抗辯。
居住安寧雖然已是司法實務所肯認之人格權,但須受侵害之情節重大者,始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而如何判斷客觀上已達不能忍受之程度,仍無明確之標準,且賠償金額多半不高;又若是噪音或惡臭之侵害,除了判斷標準不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Dec 12
居住安寧雖然已是司法實務所肯認之人格權,但須受侵害之情節重大者,始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而如何判斷客觀上已達不能忍受之程度,仍無明確之標準,且賠償金額多半不高;又若是噪音或惡臭之侵害,除了判斷標準不明確外,更會面臨舉證困難以及後續遏止執行不易的問題,因此要用訴訟途徑處理惡鄰爭議,恐怕吃力不討好,鄰居間還是盡量要能將心比心,彼此尊重體諒,方能避免劍拔弩張、勞民傷財的法律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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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最高法院並非推翻原審所認定戊甲間有股份借名登記之事實,而是在此一事實上表示借名登記契約僅係出名人與借名人之間的債權契約,僅有相對之效力,且因為對外之公示外觀係出名人之名義,而公示制度本即法律上用來維護交易安全之目的,因此自應肯定登記名義人之所有權人地位,以及其所為之處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