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1【中和秀水里】點滴身後事 講座

品信法律事務所 • July 11, 2024

7/11陳仲豪律師受邀參與「新北市中和區秀水里慈濟關懷據點」在十秀市民活動中心A棟進行「點滴身後事」繼承與遺產法規介紹講座


現場來了50~60位可愛的爺爺奶奶👵👴,對於如何擬遺囑才有效力、剩餘財產怎麼分配,以及繼承相關的問題做提問,陳仲豪律師以淺顯易懂的方式來向大家說明,現場氣氛輕鬆又融洽,讓法律不只是冷冰冰的規定🌞


這次與中和秀水里的長輩們互動,讓我們留下深刻又美好的印象,也希望透過生動的法律講座,讓里民們知道自己的權利,遇到問題時不會手足無措,若有遇到問題也歡迎留言給我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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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地通行權的審判範圍|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88號民事判決分析
作者: 陳仲豪律師 April 22, 2026
最高法院在本則判決中所闡釋之觀點,在於對袋地通行乙事的處理上,應以兼顧袋地的利用與鄰地的維護為最終之目的,因此除非原告(請求權人)堅持通行的路徑範圍(白話文:我就是要走這一條),否則法院不能以受當事人聲明拘束性為由,僅審酌原告所提出之方案是否符合民法第787條第2項之要件為准駁,而應行使闡明權並協助原告找出符合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對其周圍地損害最小之處所及方法,才能終局性解決通行紛爭,並保障當事人程序利益,對此本文亦表示贊同。
乘客是否需要承擔司機的駕駛疏失?—談民法第217條第3項使用人的範圍
作者: 陳仲豪律師 April 5, 2026
實務上判斷駕駛人是否為自車乘客之使用人,其標準包含「乘客得否為指揮、監督」及「是否為臨時性之運送關係」等,但從實際上的判決案例內容觀察,所謂的指揮、監督應非指在行車期間對於駕駛人之指示或要求,且縱使乘客為未成年人時仍舊認為駕駛屬於其使用人,因此比較像是乘客可以預先知悉駕駛人的情況,並且評估是否接受其載送之實際決定,在上述計程車、白牌車或救護車之情形,由於乘客實難以預先知悉駕駛人之情況,而無從評估是否不該接受該駕駛人之載送,因此實務上即認為不應由乘客承擔駕駛人之過失。
法人也可以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簡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作者: 陳仲豪律師 March 17, 2026
對於法人能否主張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就文義及體系上分析,本號裁定之論述似無問題,惟仍應探究實際在個案上法人主張其名譽(商譽)法益或信用法益受有不法侵害時,原則上本得請求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縱令法人就其損害金額無法證明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法院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則是否仍有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