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家亂買東西或投資怎麼辦?輔助宣告制度解析(上)

呂浥頡律師 • 2024 Oct 4
老人家亂買東西或投資怎麼辦?輔助宣告制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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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有長輩的朋友可能都遇過長輩買一些來歷不明的補品或保健食品回家,這些保健食品除了要價不斐外,吃了還可能傷身😨😥

而這種狀況更常發生於患有輕微失智的長者身上,身為子女可以透過輔助宣告制度,適當的限制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長輩,在為法律行為時需要得到輔助人的同意,以免長輩因辨識能力不足而受騙。

 

一、案例

王老先生年近八旬,患有輕微失智,雖然日常生活可以自理,但是對於金錢如何使用,已有判斷能力不足的情況,他在小明推銷之下,耗費鉅資購買昂貴的保健食品,並與保健食品公司訂立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王老先生陸續也給付30多萬元,事後才被他的兒子小王發現,這樣的案例時有耳聞,那我們要如何來事前預防呢?

二、什麼是輔助宣告?

成年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民法15條之1參照),白話的意思是在與他人溝通或對於他人表達的意思的瞭解程度,有比常人稍顯較弱等情況,例如有輕度智能障礙,日常生活可以自理,但是判斷、表達能力降低,而有容易遭人詐騙等情形,此時具有一定身分之人(例如配偶、特定親屬等)可以為該自然人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民法第15條之1參照)。其目的是由法院為其選任輔助人,在受輔助人為某些法律行為時,需由輔助人同意,來避免受輔助人被詐欺,或是不自覺揮霍自身的財產。

三、誰可以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

由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向法院聲請為輔助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參照),如果受輔助的原因消滅,法院則可以依照上開聲請權人撤銷輔助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2項參照),若是受輔助宣告之人,有發生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而受有監護之必要者,法院也可依上開聲請人、輔助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3項、第14條第1項參照)。

四、誰可以擔任輔助人

如同監護宣告一樣,法院為輔助宣告時,會依職權從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選定輔助人。


法院選任輔助人時,也會優先考量受輔助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人的意見,並特別注意以下事項:1.受輔助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2.受輔助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3.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人之利害關係。4.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3條之1準用第1111條之1參照)。

五、受輔助人需得輔助人同意之行為

(一)受輔助之人仍然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只是在為以下法律行為時,需要得到輔助人的同意(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參照):

  1. 獨資、合夥營業或擔任法人的負責人。
  2. 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等行為
  3. 訴訟行為。
  4. 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行為。
  5. 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行為
  6. 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之行為。
  7. 法院依民法第15條之1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另外指定需得輔助人同意才能實施的行為。


(二)若受輔助人為以上這些行為,沒有得到輔助人的事前允許的話,其效力準用民法第78條至83條之相關規定,像是單獨行為則屬無效,若是與他人所締結契約,需事前得輔助人允許,事後得輔助人承認,始生效力 (民法第15條之2第2項參照)。


(三)另外受輔助人的以上行為,若是純粹獲得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是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事情(例如購買),則是不需要得到輔助人同意也能單獨行使(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後段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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