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契約書|範本

品信法律事務所 • 2024 Jul 1
開本票的注意事項

 

合夥是指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的契約,合夥人在事業上乃是禍福與共的關係,因此在合夥契約的約定上特別重視合夥事業的經營與監督、合夥團體的加入與退出,以及分紅等事項。

 

擬定一份合夥契約前,首要先明訂各合夥人的出資比例、金額為多少,除了合夥人間口頭間協議外,更重要的是需要白紙黑字,在合夥契約上記載清楚

合夥契約書例稿
合夥契約書要明訂合夥人的出資比例

▲合夥事務的執行及合夥人的表決權

關於合夥事務的執行,依照民法第671條規範,係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但可以透過契約約定,由一名合夥人來代表處理合夥事務,以及執行合夥會議決議事項。


另外依照民法第673條規範,有表決權的合夥人,無論其出資的多寡,推定每人僅有一表決權,但也可藉由契約來約定合夥人出資多少金額有一表決權,民眾在訂定合夥契約時,這個部分可以多留意。

明訂合夥事務的執行及合夥人的表決權

▲退夥留意事項

合夥人中若有人要退夥,應事先通知且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並應完成結算盈餘事宜。又開除合夥人應有正當理由,並經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等等

合夥人中若有人要退夥,應事先通知其他合夥人

創業時若選擇與夥伴合夥創業時,務必應將合夥契約詳細擬定,才能夠長長久久地合作。

一份良好的合夥契約書能讓合作長長久久

最新文章

居住安寧雖然已是司法實務所肯認之人格權,但須受侵害之情節重大者,始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而如何判斷客觀上已達不能忍受之程度,仍無明確之標準,且賠償金額多半不高;又若是噪音或惡臭之侵害,除了判斷標準不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Dec 12
居住安寧雖然已是司法實務所肯認之人格權,但須受侵害之情節重大者,始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而如何判斷客觀上已達不能忍受之程度,仍無明確之標準,且賠償金額多半不高;又若是噪音或惡臭之侵害,除了判斷標準不明確外,更會面臨舉證困難以及後續遏止執行不易的問題,因此要用訴訟途徑處理惡鄰爭議,恐怕吃力不討好,鄰居間還是盡量要能將心比心,彼此尊重體諒,方能避免劍拔弩張、勞民傷財的法律爭訟。
借名登記的相對效力|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86號判決民事判決解析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Nov 21
本件最高法院並非推翻原審所認定戊甲間有股份借名登記之事實,而是在此一事實上表示借名登記契約僅係出名人與借名人之間的債權契約,僅有相對之效力,且因為對外之公示外觀係出名人之名義,而公示制度本即法律上用來維護交易安全之目的,因此自應肯定登記名義人之所有權人地位,以及其所為之處分行為。
雇主可否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資?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Nov 8
雇主若在勞動契約中與勞工訂有最低服務年限之約款,應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所訂必要性及合理性之要求,否則依同條第3項規定,其約定無效,然即便約款有效,勞工亦可提出離職,但須負擔違約之責任(例如給付違約金及償還訓練費用),在個案中,法院仍會考量違約之情形(例如違約金過高、服務時間已接近最低年限等)而酌減違約金,勞雇雙方在訂立及簽署勞動契約時,應多加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