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契約書|範本

品信法律事務所 • 2024 Jul 1
開本票的注意事項

 

合夥是指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的契約,合夥人在事業上乃是禍福與共的關係,因此在合夥契約的約定上特別重視合夥事業的經營與監督、合夥團體的加入與退出,以及分紅等事項。

 

擬定一份合夥契約前,首要先明訂各合夥人的出資比例、金額為多少,除了合夥人間口頭間協議外,更重要的是需要白紙黑字,在合夥契約上記載清楚

合夥契約書例稿
合夥契約書要明訂合夥人的出資比例

▲合夥事務的執行及合夥人的表決權

關於合夥事務的執行,依照民法第671條規範,係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但可以透過契約約定,由一名合夥人來代表處理合夥事務,以及執行合夥會議決議事項。


另外依照民法第673條規範,有表決權的合夥人,無論其出資的多寡,推定每人僅有一表決權,但也可藉由契約來約定合夥人出資多少金額有一表決權,民眾在訂定合夥契約時,這個部分可以多留意。

明訂合夥事務的執行及合夥人的表決權

▲退夥留意事項

合夥人中若有人要退夥,應事先通知且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並應完成結算盈餘事宜。又開除合夥人應有正當理由,並經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等等

合夥人中若有人要退夥,應事先通知其他合夥人

創業時若選擇與夥伴合夥創業時,務必應將合夥契約詳細擬定,才能夠長長久久地合作。

一份良好的合夥契約書能讓合作長長久久

最新文章

乘客是否需要承擔司機的駕駛疏失?—談民法第217條第3項使用人的範圍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6 Apr 5
實務上判斷駕駛人是否為自車乘客之使用人,其標準包含「乘客得否為指揮、監督」及「是否為臨時性之運送關係」等,但從實際上的判決案例內容觀察,所謂的指揮、監督應非指在行車期間對於駕駛人之指示或要求,且縱使乘客為未成年人時仍舊認為駕駛屬於其使用人,因此比較像是乘客可以預先知悉駕駛人的情況,並且評估是否接受其載送之實際決定,在上述計程車、白牌車或救護車之情形,由於乘客實難以預先知悉駕駛人之情況,而無從評估是否不該接受該駕駛人之載送,因此實務上即認為不應由乘客承擔駕駛人之過失。
法人也可以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簡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6 Mar 17
對於法人能否主張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就文義及體系上分析,本號裁定之論述似無問題,惟仍應探究實際在個案上法人主張其名譽(商譽)法益或信用法益受有不法侵害時,原則上本得請求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縱令法人就其損害金額無法證明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法院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則是否仍有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必要?
從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2項規定之文義觀之,對於保證人之繼承人主張限定責任,並未訂有主觀要件,最高法院之見解值得贊同;另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主債務人之繼承人既不因知悉其被繼承人生前負有債務而喪失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6 Feb 10
從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2項規定之文義觀之,對於保證人之繼承人主張限定責任,並未訂有主觀要件,最高法院之見解值得贊同;另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主債務人之繼承人既不因知悉其被繼承人生前負有債務而喪失限定責任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