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怎麼做?|民事執行聲請狀|例稿

品信法律事務所 • 2024 Sep 27
強制執行怎麼做?|民事執行聲請狀|例稿

▲執行名義(須附正本)

  • 民事歷審判決書(非假執行者另須確定證明書)。
  • 本票、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 拍賣抵押物裁定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
  • 法院和解筆錄。
  • 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書。
  • 載明得逕付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 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
  • 准予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執行費及必要費用【可優先受償】

1.執行費(僅須繳納一次):

  (1)未滿新臺幣5000元者,免徵執行費

  (2)新臺幣5000元以上者,請求金額的千分之八

  (3)非財產案件為新臺幣3,000元

  (4)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者為新臺幣1,000元


2.必要費用:例如謄本規費、地政測量費、員警差旅費、鑑價費用、登報費等。

▲常見的執行標的

  1. 不動產(參土地建物謄本或債務人財產清單)。
  2. 存款(參債務人所得清單或其他資料)。
  3. 薪資(參債務人所得清單或勞健保投保紀錄)。
  4. 股票(參債務人所得清單或集保中心函覆資料)。
  5. 車輛(執行困難)。 

▲管轄法院

  1. 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主營業所或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
  2. 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


【若有數管轄法院,應擇一聲請並由該法院囑託其他法院執行之,不可同時分別聲請執行】

▲保全程序與終局執行之差別

保全程序(假扣押及假處分):可以查封扣押,但後續不能變價受償。

終局執行(非保全程序):可以查封扣押,以及後續變價受償。

▲書狀例稿

民事執行聲請狀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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