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怎麼做?|民事執行聲請狀|例稿
品信法律事務所 • 2024 Sep 27

執行名義(須附正本)
- 民事歷審判決書(非假執行者另須確定證明書)。
- 本票、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 拍賣抵押物裁定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
- 法院和解筆錄。
- 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書。
- 載明得逕付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 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
- 准予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執行費及必要費用【可優先受償】
1.執行費(僅須繳納一次):
(1)未滿新臺幣5000元者,免徵執行費
(2)新臺幣5000元以上者,請求金額的千分之八
(3)非財產案件為新臺幣3,000元
(4)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者為新臺幣1,000元
2.必要費用:例如謄本規費、地政測量費、員警差旅費、鑑價費用、登報費等。
常見的執行標的
- 不動產(參土地建物謄本或債務人財產清單)。
- 存款(參債務人所得清單或其他資料)。
- 薪資(參債務人所得清單或勞健保投保紀錄)。
- 股票(參債務人所得清單或集保中心函覆資料)。
- 車輛(執行困難)。
管轄法院
- 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主營業所或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
- 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
【若有數管轄法院,應擇一聲請並由該法院囑託其他法院執行之,不可同時分別聲請執行】
保全程序與終局執行之差別
保全程序(假扣押及假處分):可以查封扣押,但後續不能變價受償。
終局執行(非保全程序):可以查封扣押,以及後續變價受償。
書狀例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