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怎麼做?|民事執行聲請狀|例稿

品信法律事務所 • 2024 Sep 27
強制執行怎麼做?|民事執行聲請狀|例稿

▲執行名義(須附正本)

  • 民事歷審判決書(非假執行者另須確定證明書)。
  • 本票、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 拍賣抵押物裁定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
  • 法院和解筆錄。
  • 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書。
  • 載明得逕付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 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
  • 准予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執行費及必要費用【可優先受償】

1.執行費(僅須繳納一次):

  (1)未滿新臺幣5000元者,免徵執行費

  (2)新臺幣5000元以上者,請求金額的千分之八

  (3)非財產案件為新臺幣3,000元

  (4)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者為新臺幣1,000元


2.必要費用:例如謄本規費、地政測量費、員警差旅費、鑑價費用、登報費等。

▲常見的執行標的

  1. 不動產(參土地建物謄本或債務人財產清單)。
  2. 存款(參債務人所得清單或其他資料)。
  3. 薪資(參債務人所得清單或勞健保投保紀錄)。
  4. 股票(參債務人所得清單或集保中心函覆資料)。
  5. 車輛(執行困難)。 

▲管轄法院

  1. 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主營業所或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
  2. 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


【若有數管轄法院,應擇一聲請並由該法院囑託其他法院執行之,不可同時分別聲請執行】

▲保全程序與終局執行之差別

保全程序(假扣押及假處分):可以查封扣押,但後續不能變價受償。

終局執行(非保全程序):可以查封扣押,以及後續變價受償。

▲書狀例稿

民事執行聲請狀例稿

最新文章

居住安寧雖然已是司法實務所肯認之人格權,但須受侵害之情節重大者,始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而如何判斷客觀上已達不能忍受之程度,仍無明確之標準,且賠償金額多半不高;又若是噪音或惡臭之侵害,除了判斷標準不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Dec 12
居住安寧雖然已是司法實務所肯認之人格權,但須受侵害之情節重大者,始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而如何判斷客觀上已達不能忍受之程度,仍無明確之標準,且賠償金額多半不高;又若是噪音或惡臭之侵害,除了判斷標準不明確外,更會面臨舉證困難以及後續遏止執行不易的問題,因此要用訴訟途徑處理惡鄰爭議,恐怕吃力不討好,鄰居間還是盡量要能將心比心,彼此尊重體諒,方能避免劍拔弩張、勞民傷財的法律爭訟。
借名登記的相對效力|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86號判決民事判決解析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Nov 21
本件最高法院並非推翻原審所認定戊甲間有股份借名登記之事實,而是在此一事實上表示借名登記契約僅係出名人與借名人之間的債權契約,僅有相對之效力,且因為對外之公示外觀係出名人之名義,而公示制度本即法律上用來維護交易安全之目的,因此自應肯定登記名義人之所有權人地位,以及其所為之處分行為。
雇主可否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資?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Nov 8
雇主若在勞動契約中與勞工訂有最低服務年限之約款,應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所訂必要性及合理性之要求,否則依同條第3項規定,其約定無效,然即便約款有效,勞工亦可提出離職,但須負擔違約之責任(例如給付違約金及償還訓練費用),在個案中,法院仍會考量違約之情形(例如違約金過高、服務時間已接近最低年限等)而酌減違約金,勞雇雙方在訂立及簽署勞動契約時,應多加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