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聲請攻略—聲請強制執行的要件

陳仲豪律師 • 2021 Jun 5
Scales of justice and a gavel on a wooden table, symbolizing law and legal proceedings.

目錄

 

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來查封扣押債務人的財產取償,雖然不像訴訟程序那麼地勞心費力,但卻是攸關債權可否實現的最後一哩路,其中仍有許多需要注意的細節與眉角,若有不慎,都可能造成執行名義上所表彰的權利無法獲得滿足,尤應更加謹慎小心。

 

強制執行程序的發動,依據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下略)。」、第5條第1、2項分別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實現之權利。」、「書狀內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本法所定其他事項」因此,債權人在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實現其權利時,應提出強制執行聲請狀並且附上對債務人之執行名義正本(例如本票裁定、勝訴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和解筆錄等),供執行法院審查及確定執行的方法與範圍,聲請狀上的記載主要可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即發動強制執行程序之人(債權人)與被執行之人(債務人),尤其在執行名義上有多數債務人的時候,應該在聲請強制執行的時候清楚載明本次是對何債務人聲請執行何種財產,方可使執行法院能夠迅速審查當事人是否適格以及特定執行的內容。

二、聲請執行之事項(即債權人請求實現之權利)

在金錢債權的執行程序中,聲請執行之事項就是債權的金額(包含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記載),所聲請的範圍不得逾越執行名義上所可實現的權利範圍,因此,通常聲請執行之事項會與執行名義上的記載相同,然而在之前已部分受償或債權人考量其他因素(例如執行費繳納的多少),而請求少於執行名義上的金額,本於尊重債權人權利的行使,亦無不可。


惟須注意的是,在聲請強制執行的時候記得不要漏寫遲延利息或違約金等請求,實務上便曾經發生債權人於聲請強制執行的時候,因為漏將執行名義上所記載的利息跟違約金記入,只記載債權本金,而等到債務人名下的不動產經拍定後由執行法院通知債權人陳報債權的時候,債權人才將利息跟違約金一併列入債權計算書,此時雖然無須補納執行費,但在利息及違約金部分是否屬於拍定後才聲請追加執行的範圍而僅得就分配的餘額來受償?徒生不必要的爭議,為求保險起見,在聲請強制執行時就應確認有沒有列入聲請事項之中。而在非金錢債權之執行(物之交付、行為及不行為請求),聲請執行之事項原則上也是與執行名義上所載相同,但在未逾越執行名義的範圍且仍可執行的情況下,債權人也可以僅就該部分聲請執行。


另外,像是性質上無法強制執行(例如請求履行同居義務之訴)或是本即毋庸執行的意思表示判決(例如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分割共有物之訴等),皆不屬於可以聲請強制執行的範圍,就算以上述判決來聲請強制執行,也會遭到執行法院無情的駁回。

三、執行標的

即被強制執行(查封、扣押)的客體,在金錢債權的執行中,是得扣押或變價取償的債務人財產;在非金錢債權的執行中,則是執行名義上所列的債務人應履行的事項。


執行標的之記載應具體明確,詳記載明儒不動產的地號、建號、門牌、車輛的車牌號碼及停放地點、銀行分行等,以便執行法院能迅速確實地進行扣押、查封的程序。雖然強制執行法第19條及第20條有執行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以及命債務人報告其財產狀況的規定,但實務上甚少使用,因此實益並不大,債權人仍需指明所欲執行的標的(物)。


又如果債權人不知道債務人有何財產可供強制執行的話,一般可以透過帶著執行名義向國稅局申請查詢債務人最新年度的財產清單及所得清單(法源:稅捐稽徵法第33條),再從上尋找債務人的財產後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然而缺點則是所得到的清單均屬債務人於前一年度的報稅資料,因此缺乏即時性,常常執行不到財產。


另外,目前也可以在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一併聲請查詢債務人在郵局的存款、勞健保的投保紀錄或集保帳戶資料,若查得債務人在郵局中有存款,或債務人有在第三人公司投保勞健保,或債務人的集保帳戶內仍有股票的話,執行法院均會發函要求扣押上述的存款、薪資或股票,並進行後續的執行程序。但須知道的是,聲請調查郵局資料必須繳納100元的手續費、聲請調查集保帳戶則是需繳納300元的手續費,而目前查詢勞保資料則無須另外付費。

四、執行法院

最後,在遞交強制執行聲請狀前,仍需再次確認聲請執行的法院是否正確,依據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第2項:「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工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雖然當債權人向無管轄權的法院聲請執行時,執行法院通常還是會依職權移送到應管轄的法院,但因執行程序重在迅速、即時,如此一來恐有延誤而使債務人有趁機脫產的可能,因此務必確認所聲請的法院是否為正確的法院;而在有數法院皆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則可評估執行標的孰輕孰重(例如不動產所在地、鉅額存款帳戶的所在地)來選擇向何法院來提出聲請。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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