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網路上販售口罩嗎?小心違反藥事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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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大眾傳播媒介普及化後,各種藥物廣告便伴隨而生,悄悄地深入民眾的日常生活中,不論是大家從小耳熟能詳的「用了足爽就不癢」、「三支雨傘標友露安」、「感冒用斯斯」、「鐵牛運功散」等電視廣告,還是近年常見的「伏冒熱飲」、「吉胃福適」,甚至是在網路上以網路介紹文章或業配文的方式來宣傳藥物進而促進銷售,都屬於藥事法所規範之藥物廣告的範圍,而本於藥能治病也能傷身的考量,藥事法對於藥物廣告乃是採取嚴格的事前審查核准制,若是任意在網路上張貼廣告甚至販售藥物,小心衛生局找上門並開出高額的罰單,以下便介紹藥事法關於藥物廣告的相關規範:
一、法律上規範的「藥物」是什麼?
首先,依據藥事法第4條規定,所謂藥物是指藥品及醫療器材,而藥品依同法第6條規定,泛指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及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之生理機能的製劑及原料,因此,不只是國人所熟知的胃藥、感冒藥,甚至是眼藥水、龍角散及萬金油等皆屬於「藥品」,而液態OK繃、體脂計、隱形眼鏡乃至於醫療用口罩則是被歸類於「醫療器材」,均受藥事法的規範,更有於民國109年1月15日公布的「醫療器材管理法」加以規範。

二、誰能夠合法販售藥物?
依據藥事法的規定,需具有藥商資格者才可以販售藥物,而依同法第27條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而若未具有藥商資格之民眾在網路或其他管道販售藥物予他人時,則將會遭到地方政府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92條第1項裁處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之罰鍰。

三、如何能刊登藥物廣告?

四、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