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上販售醫用口罩會違反藥事法嗎?—藥品與醫療器材的判斷

陳仲豪律師 • 2020 Oct 5
網路上販賣醫療口罩會違法藥事法

目錄

 

依據藥事法第4條規定,所謂藥物是指藥品及醫療器材,而液態OK繃、體脂計、隱形眼鏡乃至於醫療用口罩則是被歸類於「醫療器材」,依據藥事法的規定,需具有藥商資格者才可以販售藥物,而依同法第27條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

 

自從大眾傳播媒介普及化後,各種藥物廣告便伴隨而生,悄悄地深入民眾的日常生活中,不論是大家從小耳熟能詳的「用了足爽就不癢」、「三支雨傘標友露安」、「感冒用斯斯」、「鐵牛運功散」等電視廣告,還是近年常見的「伏冒熱飲」、「吉胃福適」,甚至是在網路上以網路介紹文章或業配文的方式來宣傳藥物進而促進銷售,都屬於藥事法所規範之藥物廣告的範圍,而本於藥能治病也能傷身的考量,藥事法對於藥物廣告乃是採取嚴格的事前審查核准制,若是任意在網路上張貼廣告甚至販售藥物,小心衛生局找上門並開出高額的罰單,以下便介紹藥事法關於藥物廣告的相關規範:

一、法律上規範的「藥物」是什麼?

首先,依據藥事法第4條規定,所謂藥物是指藥品醫療器材,而藥品依同法第6條規定,泛指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及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之生理機能的製劑及原料,因此,不只是國人所熟知的胃藥、感冒藥,甚至是眼藥水、龍角散及萬金油等皆屬於「藥品」,而液態OK繃、體脂計、隱形眼鏡乃至於醫療用口罩則是被歸類於「醫療器材」,均受藥事法的規範,更有於民國109年1月15日公布的「醫療器材管理法」加以規範。

醫療器材有哪些

二、誰能夠合法販售藥物?

依據藥事法的規定,需具有藥商資格者才可以販售藥物,而依同法第27條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而若未具有藥商資格之民眾在網路或其他管道販售藥物予他人時,則將會遭到地方政府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92條第1項裁處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之罰鍰。

藥商才有資格合法販售藥物

三、如何能刊登藥物廣告?

首先,所謂的藥物廣告依據藥事法第24條規定,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


而依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因此,只有藥商才能刊登藥物廣告。其次,依同法第66條第1項規定, 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 。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且依同條第2項規定, 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 ,其目的即在保護一般消費大眾用藥之安全,因此,宣播藥物廣告自應依據核准之內容為宣傳,而不得任意增改廣告內容,否則即失去藥物廣告事前審核規定之意義。

藥物刊登廣告須主管機關核准

另外,所謂招徠銷售之目的係指可因此招徠銷售之機會、數量即足當之, 並不以該藥物廣告須直接以販售該產品為目的或已有販售之事實為限 ,換言之,僅須該藥物廣告得促使大眾對醫療器材之效能留下正面、良好的印象,藉此使該醫療器材於市場上之知名度提升,於他日消費者選購產品時,增加其選擇購買之意願,進而提升該器材之總體銷售數量即足;而將藥物廣告置於網路平台,使不特定人得以搜尋網址等方式得知其內容,自屬傳播方法之一種。而傳播業者依藥事法第66條第3項規定,不得刊播未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與核准事項不符、已廢止或經令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而尚未改善之藥物廣告;違反上開規定的行為人,將可能分別依藥事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第4項及第95條第1項規定處以高額之罰鍰。

四、結語

我國對於各類藥物的管制,不僅在販售的資格上,甚至在登載廣告的條件及內容均有明確的規範,大家在出清家中或旅遊時多餘的備品上網販售時,應特別注意是否屬於藥事法所稱的藥品或醫療器材,以免因小失大,吃上上萬元的罰單,而藥物廣告限制嚴格,藥商及相關傳播業者也應該熟知藥事法相關規定,才能避免未收其效先蒙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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