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管協議如何終止?法律程序與效力完整解析

陳仲豪律師 • 2023 Jul 16
分管協議如何終止?法律程序與效力完整解析

 

目錄

 

 

按分管協議成立後,因特定事由之發生以致分管協議無法繼續進行時,分管協議之效力即告終止,其事由約有以下四類:1.約定期限屆至、2.共有人同意終止、3.法院裁定、4.共有物分割。

 

一、約定期限屆至

若共有人於訂立分管協議時,已有約定分管協議之存續期間,則於期限屆至後,分管協議自應依約終止而消滅。

二、共有人同意終止

倘經全體共有人訂立未定期限之分管契約,約定各自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而為管理者,則該分管契約之終止,須經全體更有人同意始得為之,此即第820條第1項所稱「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之情形,共有人尚不得逕以多數決方式終止分管契約,變更共有物管理方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76號民事判決參照)。然若係共有人依民法第820條第1項以多數決所成立之分管決定,是否得以多數決之方式終止分管決定,也與分管決定之變更同樣,尚待往後司法個案的認定。

三、法院裁定

依民法第820條第2、3項之規定,分管決定因顯失公平或情事變更而難以繼續時,共有人得向法院聲請以裁定變更之,此亦應包含終止分管決定在內。

四、共有物分割

按分管契約,係共有人就共有物之使用、收益或管理方法所訂定之契約,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應解為有終止分管契約之意思。是經法院判決分割共有物確定者,無論所採行分割方法為何,均有使原分管契約發生終止之效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79號民事判決參照)。而在共有人請求法院以裁判分割共有物時,法院雖宜顧及分管狀態,但不得因此據為決定分割方法之唯一標準(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49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本文感謝林禹彤協助整理】


最新文章

雇主可否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資?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Nov 8
雇主若在勞動契約中與勞工訂有最低服務年限之約款,應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所訂必要性及合理性之要求,否則依同條第3項規定,其約定無效,然即便約款有效,勞工亦可提出離職,但須負擔違約之責任(例如給付違約金及償還訓練費用),在個案中,法院仍會考量違約之情形(例如違約金過高、服務時間已接近最低年限等)而酌減違約金,勞雇雙方在訂立及簽署勞動契約時,應多加審酌。
臺北市東區家庭照顧者支持中心】長照法保~讓照顧更有保障:法律篇 講座
作者: 品信法律事務所 2025 Oct 18
10/18陳仲豪律師受邀參與「臺北市東區家庭照顧者支持中心」在臺北市南港老人服務暨日間照顧中心的演講,演講主題為「長照法保~讓照顧更有保障:法律篇」 現場來了20幾位家庭照顧者,想更加瞭解輔助宣告者的財產如何提早分配或相關議題,以及了解關於失智家長在失去行為能力後該如何成為他們的發聲者代為處理法律事務,還有提問關於請外籍看護如有惡意怠工情形,雇主有什麼方式可以保障雇主等相關問題。 步入高齡化社會,長照衍生出很多的法律議題,希望這場演講可以對辛勞的家庭照顧者有所收穫😊
生父能否起訴確認他人間婚生關係?|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79號民事判決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5 Oct 7
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其否認婚生推定之訴訟僅得由夫妻之一方(即甲女或乙男)、子女本人(即丁男)提起,如有繼承權受侵害者,亦得依家事事件法第64條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最高法院於本件判決中除重申婚生否認之訴原告當事人適格問題,也闡釋在婚生關係存在時,生父亦無法透過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達到推翻婚生推定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