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聲請支付命令?流程與要件完整解析

陳仲豪律師 • June 13, 2021
Hands exchanging Euro banknotes on a white background.

 

目錄

 

一、支付命令之依據與功能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以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另依同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由上可知,創設支付命令之目的,即在以金錢債權為主的法律關係,希望透過督促債務人出面對於債權人(聲請人)有爭議之請求表示異議,始進行訴訟程序繼續後續審理,藉此篩選掉沒有訟爭性而不需要交由法院開庭審理的案件來減輕法院審判量的負擔。

二、支付命令之程序與效力

支付命令流程

三、支付命令之優缺點

(一)優點:

  1. 迅速簡便
  2. 無須到院開庭
  3. 程序費用低

(二)缺點:

  1. 無既判力(債務人事後可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否認其效力)
  2. 無法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須具體指明債務人及其送達地址)

四、小結

支付命令雖然是一種簡單而迅速的非訟程序,可以讓一些沒有訟爭性的金錢債權(例如部分信貸、信用卡債等),不須另行耗費調解及審理程序的司法成本,也節省當事人應訴之煩,但仍是必須保障債務人的權益,從而在案件的釋明、裁定的送達以及債務人的異議權,便需要做通盤的法規設計,尤其在債務人資訊的完整性,包含姓名及住居所,更是決定能否利用本制度的關鍵要素,因此,支付命令也並非債權人的萬靈丹,在使用上仍應該做好萬全的準備。


最新文章

袋地通行權的審判範圍|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88號民事判決分析
作者: 陳仲豪律師 April 22, 2026
最高法院在本則判決中所闡釋之觀點,在於對袋地通行乙事的處理上,應以兼顧袋地的利用與鄰地的維護為最終之目的,因此除非原告(請求權人)堅持通行的路徑範圍(白話文:我就是要走這一條),否則法院不能以受當事人聲明拘束性為由,僅審酌原告所提出之方案是否符合民法第787條第2項之要件為准駁,而應行使闡明權並協助原告找出符合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對其周圍地損害最小之處所及方法,才能終局性解決通行紛爭,並保障當事人程序利益,對此本文亦表示贊同。
乘客是否需要承擔司機的駕駛疏失?—談民法第217條第3項使用人的範圍
作者: 陳仲豪律師 April 5, 2026
實務上判斷駕駛人是否為自車乘客之使用人,其標準包含「乘客得否為指揮、監督」及「是否為臨時性之運送關係」等,但從實際上的判決案例內容觀察,所謂的指揮、監督應非指在行車期間對於駕駛人之指示或要求,且縱使乘客為未成年人時仍舊認為駕駛屬於其使用人,因此比較像是乘客可以預先知悉駕駛人的情況,並且評估是否接受其載送之實際決定,在上述計程車、白牌車或救護車之情形,由於乘客實難以預先知悉駕駛人之情況,而無從評估是否不該接受該駕駛人之載送,因此實務上即認為不應由乘客承擔駕駛人之過失。
法人也可以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簡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作者: 陳仲豪律師 March 17, 2026
對於法人能否主張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就文義及體系上分析,本號裁定之論述似無問題,惟仍應探究實際在個案上法人主張其名譽(商譽)法益或信用法益受有不法侵害時,原則上本得請求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縱令法人就其損害金額無法證明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法院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則是否仍有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