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應注意事項|家事聲請狀(陳報遺產清冊)|例稿

品信法律事務所 • 2024 Sep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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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依照民法第1156條規定,在知道可以繼承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陳報被繼承人的遺產明細,並請法院進行公示催告程序,要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報明債權。

 

▲聲請人

未辦理拋棄繼承之繼承人。

▲聲請效力

一位繼承人陳報視為全部繼承人均陳報。

▲聲請期限

於可繼承時起3個月內,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陳報遺產清冊。(非強制規定,超過3個月亦可陳報)

▲聲請費

新臺幣1,500元。

▲應備文件

  1. 聲請狀
  2. 遺產清冊
  3. 繼承人名冊
  4. 繼承系統表
  5. 繼承人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書狀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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