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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依照民法第1156條規定,在知道可以繼承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陳報被繼承人的遺產明細,並請法院進行公示催告程序,要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報明債權。
未辦理拋棄繼承之繼承人
一位繼承人陳報視為全部繼承人均陳報。
於可繼承時起3個月內,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陳報遺產清冊。(非強制規定,超過3個月亦可陳報)
新臺幣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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