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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多數的法院判決認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以透過訂定規約內容的方式來課予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住戶」繳納管理費之義務,然而在法律依據及論理上確實有許多不完備之處,甚至有出現未有解釋的判決,細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原則上由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例外才由可歸責之住戶負擔,以及該條例第3條第1項第8款之住戶範圍確實有過廣之疑義,因此,少數說認為應將管理費繳納義務者限於區分所有權人,再由區分所有權人與承租人於租賃契約中約定繳費之義務,或許較能填補法條中的隱藏漏洞,但在現行實務中,無論是管委會還是住戶,都應該特別注意社區規約內所訂之管理費繳交義務人究竟是「區分所有權人」還是「住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