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同意書|範本
品信法律事務所 • 2024 Aug 16

工作不順是人生常態,面臨資遣時有哪些事項要注意呢?
注意事項1:
資遣同意書應明確記載員工已同意資遣內容,並確認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若未載明此意,即使員工在資遣通知書或離職單上簽名,也僅能視為已收受資遣通知,並不足以推認其同意資遣。同樣地,員工即使依雇主指示交接或已領取資遣費,亦不能作為同意資遣之依據。
注意事項2:
若勞雇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應將協商內容與過程詳實記錄。雇主若依勞基法第11條第4款解雇勞工,必須確認工資、資遣費等均已依規定給付。此外,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等勞基法相關規定,是為保障勞工所定的最低標準,屬強制規定,雙方不得事先約定放棄,否則無效。但當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的請求權一旦發生,因其屬獨立債權,勞雇雙方仍可依契約自由原則,就此進行協商或和解。
注意事項3:
勞動契約終止時,若勞工要求離職證明,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所稱「非自願離職」,也包含因勞基法第11條第4款而離職的情形。又離職證明主要用來證明勞工在原職場的工作經驗、職位及待遇等,其應載明勞工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也有利後續可能需要聲請失業補助等手續的辦理。




